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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做保证人吗?

来源:王佳兴  发布日期:2015-06-29  点击量:833

——保证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近来,经常有人咨询关于保证人的法律问题,有的人也因为一时做好事,帮人不经意间在纸上大笔一挥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却不料想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竟做了被告人。以上这些惹到麻烦的朋友,多半是出于朋友间的帮忙,签字时甚至不愿多看合同内容一眼,就干脆的在保证人的冒号后面写上了自己的大名。

关于保证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上是有明确规定的,随便在保证人后面签名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如果是一定要帮忙做保证人,怎样签字或备注,才可以使保证人的风险降低呢?下面就解答一下以上问题。

保证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向上面介绍到的情况只在合同末尾保证人处简单地签上自己的名字,根据我国担保法律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只签名字而对保证形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担责任保证人会承担什么样的保证责任呢?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也就是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大家所想的,应该先问债务人追讨欠款,债务人不偿还欠款时再向保证人追讨。下面就介绍一下大家所想象的那种保证方式——一般保证。

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如果想成为一般保证人,该如何签字或标注呢?方法有以下两种:

1、保证方式处约定为一般保证;

2、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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