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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国毅典型案例:祝丹华律师成功辩护篇(二)

来源:王佳兴  发布日期:2015-05-28  点击量:2641

董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六项罪名并共涉及十七名犯罪嫌疑人的重大影响案件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5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105号起诉书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共六项罪名,同时指控其余16名被告人相关相似罪名。由于本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公安机关经过多次补充侦查,并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案件审限一个月。其中,董某某的每一项罪名下又涉及一起至多起犯罪事实,内容具体如下: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开饭店、帮别人讨债、放高利贷等起家,为扩大影响,谋取经济利益,通过乡情、利诱等手段网罗了15人,也是本案其余的被告人,形成了有一定纪律和分工的组织,通过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帮人要债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二、敲诈勒索罪 董某某被检察院指控此罪名的案件事实共有九次。三、寻衅滋事罪 检察院指控董某某此罪名总共提出了五次的犯罪事实。四、强迫交易罪 董某某被检察院指控此罪名的案件事实共有七次。五、聚众斗殴罪 检察院指控董某某此罪名总共提出了一次的犯罪事实。六、容留他人吸毒罪董某某被检察院指控此罪名的案件事实有一次。2011年9月7日本案在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共历时五天才完成案件的审理。

辩护历程:

自董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以后,2010年10月,董某某通过家人委托我所祝丹华律师担任董某某案件中的辩护人。接受委托时案件处于侦查阶段,祝律师立即到桐乡市看守所会见了董某某,从董某某处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全部事实经过。

由于本案中董某某涉嫌的刑事罪名众多,犯罪事实多达24起,为了全面了解董某某的每一起犯罪事实,为给董某某提供一个高质量的法庭辩护,祝律师自接受委托后先后共会见了董某某18次,平均每次会见长达二个半小时。

根据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董某某的6个刑事罪名和24起犯罪事实,按照现有我国刑法规定,董某某将面临的刑事处罚为: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董某某为此罪的组织领导者,将面临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二、敲诈勒索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董某某敲诈勒索的金额为337800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由于又是多次敲诈勒索,董某某将面临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三、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董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总共有5起,属于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按照我国现有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董某某将面临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刑罚。四、强迫交易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董某某强迫交易犯罪事实总共有7起,是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董某某将面临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五、聚众斗殴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董某某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虽然只有1起,但是属于持械聚众斗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董某某将面临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六、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董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按照我国刑事法律规定,董某某将面临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本案中董某某的总和刑期已超过了二十年,将面临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由于董某某多次犯数罪,法院判处的刑期很有可能十分接近二十年。

案件庭审前,祝律师已经认真研究了此案件,并多次会见了董某某,通过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多途径调查取证,祝律师根据到案证据分析,为被告人董某某制定一个严谨的辩护思路,对董某某的每一条罪名下的每一起犯罪事实,都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辩解,根据每一起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祝律师辩护词中对董某某的犯罪事实辩护如下:一、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祝律师认为董某某不构成此罪,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非法控制性以及保护性的特征,并写了长达6页的辩护理由。二、关于敲诈勒索罪,祝律师认为第一起案件,董某某的作用相对较轻,做了罪轻辩护;第二起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做了无罪辩护;第三起认为指控罪名的证据不足;第四起认为指控的认定有误,做了无罪辩护;剩余的几起,祝律师认为在案件的因果关系和证据证明上都不能认定罪名成立,做了无罪辩护;三、关于寻衅滋事罪,祝律师根据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规定,认为董某某的案件事实均不构成该罪的构成要件,因为该罪不符合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因为董某某是接受债权人的合法委托,代为帮忙追讨债务,而非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所以,董某某所有的案件事实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四、关于强迫交易罪,关于此罪名,祝律师在调取大量的事实证据和研究案件材料后,认为董某某等销售烟花的行为不存在强迫交易的事实,并且分条逐项的进行了解释。五、关于聚众斗殴罪,祝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此罪名的案件事实与董某某并无关系,并结合案件材料进行了因果分析,认定出董某某并不构成此罪;六、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关于此罪祝律师着力从两点提出了辩护理由,一是案件中的董某某的房屋,该房屋并不是董某某所租,只是帮忙出了几个月的租金而已。此外,董某某并不具备该案件的犯罪故意。总之,公诉方指控董某某的此罪名不能成立。

最后,祝律师也对本案的证据合法性也提出了长达两页的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中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该案证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希望法庭予以重视并依法重新审查。此外,祝律师认为,不能为所谓的政绩、所谓的“打黑”指标而肆意抬高被告人的犯罪定性,否则法律将失信于民、政权将失信于民,会动摇政党的威信,从而使党的基业轰然倒塌!因此,无论小到大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大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都要求我们不能让非法证据肆意横行。

法院判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指控董某某的六个罪名均成立,但由于祝律师抽丝剥茧的法律辩护,在董某某的量刑情节上的辩护取得了重大成功,董某某最终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案件总结:

本案祝律师对董某某的每一条罪名下的每一起犯罪事实,都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辩解,根据每一起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运用了多种辩护技巧,最终达到了预期的理想效果,充分的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将董某某从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刑期范围内,成功辩护到获刑十二年,十分接近刑期起点。这个结果让董某某及家人十分欣慰,也让祝律师长达一年多的辛苦没有白费。正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祝律师对于此案全力以赴,全心付出,无数个夜晚的伏案探索,才使得在同行眼中如此复杂难办的案件在祝律师手中却辩护得精彩漂亮,值得同行及后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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