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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之同事搭车改变线路

来源:韩陈洋  发布日期:2014-12-19  点击量:873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以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线路。

依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遭遇机动车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判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应当考虑适当增减时间和适当更改线路是否存在合理的事实和原因,即是否在符合常理的情形以及适当变更线路、增减时间与遭遇机动车事故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非机械、精确地理解上下班时间和路线。职工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回家路线,延长相应回家时间,未违反常理,符合工友之间相互协助、关爱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且下班送同事和遭遇激动车交通事故伤害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适当增加回家时间、变更回家路线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事由合理,故搭载的同事中途下车后继续开车返家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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