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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开除我?赔10万!

来源:盛奇祥  发布日期:2023-06-27  点击量:912

案情简介:

唐牛是丽港公司的员工,担任厨师一职。丽港每年都会与唐牛签订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唐牛的工作地点丽港公司承包的正富公司的食堂,现唐牛在那工作已十一个年头有余2021年8月底,丽港公司与正富公司的食堂的承包期限到期了在到期前,丽港公司便告知了包括唐牛在内的其他所有在正富公司的员工可以选择离职也可以就近到丽港公司承包的其他食堂工作,岗位及福利待遇不变。承包合同到期后,除唐牛外的其他员工都进行了选择并回到了新的工作岗位,但唐牛无法就工作地点与丽港公司协商一致也不去丽港公司安排的其他地方从事厨师工作2021年9月上旬,丽港公司正式通知唐牛调岗(工作地点)事宜,唐牛书面回复拒绝调岗(工作地点)也不去新安排的工作地点上班。中旬,丽港公司以通知形式明确告知唐牛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已经构成旷工且连续旷工3天以上。次月下旬,丽港公司以唐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为由,解除了与唐牛的劳动关系。唐牛为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9月和10月的工资,支付1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十余万元。

另,唐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签收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如果员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规章制度。唐牛2021年8月之前的工资已经结清,9月之后未上班。

审理过程及结果:

仲裁委接受唐牛的仲裁申请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丽港公司看在唐牛工作十余年的份上也愿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因差距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仲裁委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中,丽港公司提出了如下抗辩意见:1、工资已经足额发放,没有拖欠2、调岗(工作地点)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唐牛等人无法在原工作地点上班引起的,且公司已经多次就工作地点协议,唐牛长达一个多月时间不报到也不提供劳动,严重违法了公司规章制度才被开除的,没有权利要求经济补偿金;3、唐牛是自愿签订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他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4、唐牛是被开除的,不符合支付待通知金的条件。仲裁委经审理,认为:1、9月上旬是双方之间就工作地点协商的期间,不是唐牛的过错导致的,丽港公司应支付该期间的相应劳动报酬;2、丽港公司与正富公司的食堂的承包期限到期了,确实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丽港公司在原待遇不变的情况就近安排其他工作地点合法合理。唐牛在长达一个多月时间里不去报到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丽港公司以此为由开除唐牛符合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也符合劳动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权利,唐牛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仲裁时效1年,自唐牛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计算,唐牛自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至今已经近十年,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故唐牛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已经过仲裁时效,没法支持; 4、丽港公司是合法开除唐牛的,唐牛要求一个月的待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委裁决只支持了唐牛9月上旬了工资,驳回了唐牛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到了劳动人事争议的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两个争议焦点非常值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注意:1、唐牛是否有权要求丽港公司支付双倍工资:2、唐牛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赔偿)金。

一、关于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唐牛自2010年开始已经连续订立两次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那么自2012年起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仍旧连续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至2021年,丽港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唐牛权利受损,应当及时主张。但,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唐牛自2012年开始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了,应在那时起一年内提起因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否则,就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像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劳动者只要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哪怕是好几年之前的,也不过仲裁时效,但是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终仲裁委没支持他的双倍工资主张。

二、关于双倍经济补偿(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如果确实是丽港公司违法解除的,唐牛可以要求二倍的经济赔偿金,即23个月的工资(唐牛实际主张11.5个月工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是,唐牛是因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只要开除合法,唐牛没有权利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更没有权利要求二倍赔偿金。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丽港公司在原待遇不变的情况就近安排其他工作地点合法合理。丽港公司事先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告知了唐牛,唐牛应当遵守。唐牛在长达一个多月时间里不去报到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丽港公司以此为由开除唐牛符合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也符合劳动法律赋予丽港公司的劳动用工权利,丽港公司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终仲裁委也没有支持他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律师建议:

一、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自己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自留一份,否则,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者的自身权益可能得不到全面保障。

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告知全体劳动者,可以以书面签收、公示、会议培训等方式。否则,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调岗(工作地点)等改变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行为,要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符合自己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否则,有可能面临双倍赔偿金。

四、劳动者在发现自己权益受损时,应当及时主张相应权利,否则可能面临“权利过期”(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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