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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分家后,子女却将老母亲赶出家门∣该如何维权?

来源:陈珊珊  发布日期:2023-03-17  点击量:2701


案情简介:

桐乡市某镇的胡某某与老伴(去故14年)共育有四名子女:三个儿子及一个女儿,长子已故20余年(留下配偶和一个儿子)。子女陆续成家后,胡某某和老伴便将年轻时建的住房都分家分给了三个儿子,其后胡某某及老伴一直在二儿子家生活居住。原本儿孙大了正是胡某某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未曾想到20225月底,二儿子和媳妇无情将其赶出家门、三儿子也闭门不见。胡某某因无处居住只能选择在旅馆住了一段时间,但因其没有劳动能力且常年吃药,经济条件并不能支持她长时间住旅店,只能在几个亲戚家辗转借住。后在村调解主任调解无果的情况下,由女儿带来司法所寻求帮助,正好碰到了值班律师。大致了解了情况后,律师向司法所调解员反映了相关情况,希望能联系到其他几个子女尝试调解。但联系后其两个儿子均不愿出面参与调解。为尽快解决老人的居住问题,律师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可申请法律援助,由政府指派律师免费为胡某某代理赡养纠纷案件,胡某某欣然同意,对律师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感激不尽。

20226月初,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要求三名子女提供住处,并承担胡某某的赡养、医疗等费用。法庭安排了多次诉前调解,几近谈妥又出现一方反悔,这时才了解到胡某某的两个儿子不愿意赡养的原因居然是因为胡某某为自己购买的养老保险。胡某某户轮到拆迁时,胡某某掏钱为自己购买了养老保险,每月领取保险金2000余元,本觉得自己养老钱有望,没想到成了子女争抢的目标,两儿子均称养老保险卡给谁、谁就愿意提供住处。胡某某称那自己去养老院,两个儿子又嫌脸上没面子。

审理结果:

最终,在法官和代理律师的多方多次沟通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三儿子为胡某某提供住处,对老房子进行整修(在一楼搭建厕所、厨房,安装空调一台),于2022820日前让胡某某入住;由三儿子履行对胡某某的主要赡养义务,零星的医药开支由胡某某自付,较大的医疗支出5万以下由三儿子承担,5万以上由二儿子、三儿子对半承担,小女儿主要负责照料;胡某某的养老保险由其自用,若需要代取,可通知三儿子;胡某某过世后,由三儿子负责丧葬事宜和费用。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故胡某某的子女对其有赡养义务。胡某某要求子女提供住处,并承担赡养、医疗等费用合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于年迈的父母,子女应当妥善安排住房,不得强迫父母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子女应当使患病的父母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胡某某已将四个子女拉扯长大,现胡某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还需常年吃药,子女有为其提供住所并进行赡养的义务,且使老年人老有所医、病有所治,也是子女应履行的赡养义务之一,相关医疗、护理费用理应由子女承担。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近年来,老年人赡养纠纷却屡见不鲜,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不仅提倡用人情道德约束,也要善用法律武器,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对于老年人赡养纠纷,也以财政补贴的形式,指派律师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让老年人省去立案、起诉、执行等不少烦恼,以法助力老年人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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