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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公司犯罪跟我这个后勤有什么关系?”

来源:虞乐溢  发布日期:2022-12-04  点击量:2794

【案件概况】

[案例1]

某公司常年以有偿推广为业务,传播了大量“兼职刷单”、“抖音点赞”等诈骗广告信息,造成被害人损失高达数百万元。张某作为该公司的后勤主管,管理着公司核心“业务部门”的人事工作,曾接触到公司内部关于逃避监管的话术规则,能够收到涉及诈骗的客户投诉报告,还传达过上级的具体业务指令。20223月,张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张某失声痛哭:“我真的没有意识到公司的业务已经涉及到犯罪,更没有参与。”

【案件启示】

后勤人员没有实际参与其所在公司的犯罪行为,为何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该公司所构成罪名为帮信罪,其对业务人员的管理行为使其成为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人会问,张某并不知情,不就不符合本罪名“知情”的主观要件了吗?然而实际上,被告人在职务上管理关键部门,虽只是上传下达,但所能够接触到的信息来源渠道相对全面,因此承担有高于一般员工的权力和责任,也有充分条件知悉该公司的业务性质。

 

那么,没有参与公司管理的后勤人员,是否会因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呢?

【案件概况】

[案例2]

201910月,经过侦查机关数月侦查,一隐藏在小区出租屋中的诈骗团伙被一举端获该团伙通过软件冒充国有银行工作人员行骗。团伙中的黄某某和韦某某辩称,自己仅是该诈骗团队中负责维修设备和做饭的工作人员,并未实际参与诈骗行为,不是诈骗行为的实施主体,不构成诈骗罪。但最终该两人并未逃脱刑法制裁。

【案件启示】

共同犯罪中,基于对犯罪的参与程度、分工的区别,共犯可分为帮助犯、教唆犯。即使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但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对实行行为有帮助实施的,成立帮助犯。本案中,黄某某和韦某某作为后勤人员,为团伙维修设备提供伙食,为团伙运转提供保障,属于帮助犯,构成诈骗罪,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吸取他人自作聪明带来的教训,保持警惕,为犯罪提供帮助,终究是害人害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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