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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转给小三的钱?追回!

来源:邱斌斌  发布日期:2022-09-19  点击量:1234

【案情介绍】张某和沈某为夫妻,结婚已经十年多。曾经两个人相互扶持、白手起家,生意是做起来了,可如今两人却苦大仇深,相看两生厌!因为张某多次目睹沈某与小三发生婚外情,而且发现沈某的手机内向小三转账赠与过2万元。张某十分气愤,一纸诉状将丈夫沈某、小三都告上法庭,认为丈夫与小三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钱款。

审理情况本案中,在丈夫不配合的情况下,张某很难提供证据,证明丈夫与小三的转账赠与情况。如果张某一点转账记录都无法提供,法院立案将会很难。庆幸的是,张某拍下了丈夫向小三转账2万的截图,正是有了这个线索法院才顺利立案。张某乘胜追击,申请法院调取丈夫与小三之间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意外的是,通过法院调取的转账记录,丈夫与小三之间的转账往来累计达50万元。张某要求小三全额返还50万元。

【律师分析】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和沈某系夫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沈某与他人建立婚外情人关系并同居。其间,沈某向小三转账50万元,这些钱款因无证据证明为沈某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张某、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钱款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故赠与行为无效,相应钱款应当恢复其原始状态,由小三全额返还上述钱款。因此,张某要求小三全额返还受赠钱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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