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入收藏中文ENGLISH
热点关注

因饲养动物引起的侵权纠纷,并不必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来源:张涛  发布日期:2022-09-19  点击量:1203

近年来由于动物伤人事件频发,饲养动物侵权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很多城市相继出台了《饲养动物管理条例》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城区内的动物饲养逐渐趋于规范化的态势。但在乡村,绝大多数家庭会饲养动物,并且对于猫、狗之类的动物还有很多人未采取圈养、拴绳、戴头套等方式加以约束,维持着原有的散养状态。这就导致在农村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层出不穷,但并非所有与饲养动物有关的纠纷都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近年来由于动物伤人事件频发,饲养动物侵权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很多城市相继出台了《饲养动物管理条例》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城区内的动物饲养逐渐趋于规范化的态势。但在乡村,绝大多数家庭会饲养动物,并且对于猫、狗之类的动物还有很多人未采取圈养、拴绳、戴头套等方式加以约束,维持着原有的散养状态。这就导致在农村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层出不穷,但并非所有与饲养动物有关的纠纷都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无论是积极侵害还是消极侵害,其侵害结果都应当与动物的危险性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否则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受害当事人遭受到的损害与动物的危险性无关,则应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不能仅限于是否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对自身安全未尽应尽之注意义务同样可以构成当事人的过错。例如: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在行驶中都应确保突发情况下的有效、安全处置,特别是行驶中的电动车的车把上和脚踏板上放置大件物品,对车辆的转向及制动操作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在车辆的行驶过程中,突遇动物横穿公路,在避让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翻人伤,也是因为其驾驶的电动车上放置的物品影响了其正常操作,其遭受损害与未注意自身安全存在联系,故在该种情形下,因饲养动物有关所遭受的损害,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联系国毅
 

桐乡办公室:振兴中路2号新世界广场商务中心12F

邮箱:gy@guoyilaw.com

传真:0573-88036398

新闻搜索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