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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闭眼签字,睁眼惊吓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22  点击量:1343

【案件概况】

20217月,汪某与A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在同年121日前竣工。之后,A公司并未按照口头承诺为其制作施工项目清单、工程材料明细和装饰装修效果图,便直接动工,汪某先后支付了前两期价款。时间来到年底,眼见施工没有按期完成,还存在诸多问题,汪某拒绝继续付款而被A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汪某指出:A公司存在遗漏工序和项目、违反设计、偷工减料等行为,经多次协商仍无改善。A公司则称:汪某口中未完成的项目不在承包范围内;施工中对工序、设计的更改属于根据实际情况的合理变通;前期沟通所用的图纸是“别人家的效果图”,只是拿给汪某“参考参考”。

 

【案件启示】

装饰装修公司要求合同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甲方则自始至终都在阐述对方违约的问题,是从何种法律依据出发的呢?

此处需要提到一个概念,即:先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由此可知,在双方明确约定先施工、后付款的情况下,如装饰装修公司未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其甲方拒绝支付相应的价款是合法合理的。本案因合同约定时遗漏了许多具体细节性要求,大大增加了证明装饰装修公司违约的难度。

 

【实用贴士】注意以下几点,降低装饰装修合同“扯皮”风险

1.如乙方为公司,提前审查公司资质,查询其营业执照等。

2.明确施工期限、保修期限。

3.明确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竣工、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材料与约定不符等情形的责任承担问题。

4.明确各项具体施工要求,合同附件须齐全。

1)施工项目清单/报价单

划定施工范围,逐一核对项目,检查拆分报价和总价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可提前约定水电管开槽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的承担,设置增项金额上限以避免中途过度加价(例如:增项金额不超过预算总价款的10%,否则由施工方承担)。

2)工程材料明细

尽可能详细约定各项材料的品种、品牌、型号、质量等参数,以便材料进场后核对,并写明合理的材料损耗限度。

3)施工图纸和效果图

如有修改,须在相应位置作好标注,以便最直观地表现合同双方所约定的合同履行效果。

5.明确付款方式,尽量分期付款,可约定分阶段验收后支付价款,最后一期尾款在整体验收或入住后留出一定检验期限再行结清。

6.固定口头承诺与补充约定,对合同条款中不明的事项可当场提问、补充,对施工过程中因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增减或变通的事项可要求必须经过己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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