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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岁男子“捉奸”过程中打死70岁的奸夫!律师专业解读!

来源:张雪娇  发布日期:2022-08-22  点击量:1335

毛某长期在外打工,其妻子易某不甘寂寞与同村七十岁的罗某发展成情人关系,2019年7月,毛某得知其妻子易某会在家中约会情人罗某,当晚便与其胞兄商量捉奸的事,当晚七十岁的罗某前来与易某约会,被毛某捉奸在床,罗某随后爬起来逃离,毛边追边用扫把殴打罗某这时毛某胞兄亦闻声赶来,俩人对罗某实施殴打行为,但是不久,俩人发现发现罗某生命垂危,连忙拨打120电话对罗某实施急救,医生赶到时,罗某已经死亡,经鉴定,死者罗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暴力击打致闭合性腹部损伤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毛某俩人的行为究竟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个罪名客观的构成要件上高度相似,并且都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俩个罪名的主观要件却并不一致,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意图是否为剥夺他人性命,故意杀人罪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的结果是故意的,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属于过失。本案中毛某与其胞兄二人对罗某实施殴打是基于气愤,并没有主观的杀人故意,并且在罗某生命垂危时,拨打急救电话对罗某施救,充分说明了其二人没有杀人故意。因此,最终二人被判处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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