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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这样用可能犯罪,已有多人被抓!

来源:虞乐溢  发布日期:2022-08-15  点击量:1333

【案件概况】

被告人区某通过求职网站找到一份轻松的“工作”,只需去酒店替雇主开房,等“客户”带着银行卡上门,督促他们进行转账操作即可。但因为区某的“工作失误”,部分资金未及时转出就被冻结了,于是雇主提出,让区某办理一张银行卡提供给自己使用,以抵偿损失。区某答应了。两个月后,区某被警方抓获,大量证据显示,多人遭遇网络诈骗,而正是区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接收并转移了被害人们被骗取的钱款。

 

【以案示警】

有人会问:单单是出借银行卡一个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吗?

答案是:有很大风险会构成犯罪。

其实不仅如此,支付宝账号、微信支付账号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实名账户都同银行卡一样,一旦以出借、出租、出售等方式对外提供,都有很大风险会构成犯罪。

那么具体可能被认定为哪些罪名呢?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令大多数人难以想象的是,该罪名在2021年起诉人数高达近13万人;其中非法买卖“两卡”(即银行卡、电话卡),尤其是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占该罪名起诉总数的80%以上。“出借银行卡”这样一个简单的行为,使大批持卡人在“不经意间”背负上了刑事责任,其中甚至不乏在校学生因此沾染上涉及犯罪的履历污点。今年以来,因“断卡”行动初见成效,该罪名起诉数量持续下降,但整体上问题依旧严重,理应警惕!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此两项罪名性质更为恶劣。如果出借银行卡的同时还实施了帮助转账的行为,则可能会涉及更加严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上游犯罪为涉毒、涉黑、涉恐等特定犯罪类型,则可能会涉及更加严重的洗钱罪。

 

说到这里,有人又会问:不知者无罪,如果所提供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犯罪,辩解自己不知情不就可以免除责任了吗?

然而实际上,持卡人极难以主张不知情来避免刑事责任。

讲回到上述案例中。区某辩解称,自己参与帮助转账时,对所转移资金来源的非法性并不知情;自己所提供的银行卡自开通后就交给了“雇主”,自己从未使用,对其中资金动向更是毫不知情。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告人有以下两种行为的,就可被认定为“知情”:一是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是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由此可见,相关罪名中的“明知”是根据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和所作供述,结合其接触、转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的。一方面,从银行卡的办理、使用到反诈宣传,持卡人往往被反复提醒“仅限本人使用”;另一方面,为配合严格的身份验证程序,持卡人往往有机会发现此类转账操作的可疑之处,例如资金如不迅速转移就会被冻结等等。当下就正常的认知能力而言,持卡人对借出去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是能够充分预见的。因而只要行为人能够明确认识到自己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或帮助他人进行不正常的转账操作,就可基本认定其“明知”。要想主张“不知情”,除非有证据充分加以证明。

总之,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切勿心怀侥幸,切勿轻信此类所谓“赚快钱”的渠道,为了自己,为了他人,也为了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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