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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大额转账或付款,分手后能否索回?

来源:张雪娇  发布日期:2022-07-27  点击量:1193

女子王某从事服务行业,男子李某系离异,经常去王某工作的地点消费,与王某相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李某先后给王某大额转账、购买奢侈品等花销高达上百万,后王某以与李某感情不和,要求分手,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认为之前上百万的转账系借贷关系,要求王某归还。

男女交往期间大额转账或者付款,分手能否被索回?

实务中,法院审理一般分情况,如果该笔款项定义为借贷或者不当得利,或者是以结婚为特定目的的赠与,即以结婚为条件(或目的)的赠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恋爱期间的情侣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性支出比如餐饮、游玩等消费是维系双方关系和发展感情的必要支持,在分手后不应再返还1、为取悦对方或为表达情感所为的价值较小的赠与比如520红包、1314红包等,2、交往中礼节性的赠与,如逢年过节给对方及其亲属的过节礼;3、共同消费中所支付的开销,如一起吃饭、旅游等花费;4、交往中其它合理的经济往来,如借款、合作合伙产生的利润等。

李某主张给王某大额转账、购买奢侈品等花销高达上百万为民间借贷关系,实务中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审理期间会要求主张时借款的一方提出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本案中,李某不能提供其与王某的大额转账为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因此判决借给可能对王某存在不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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