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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袭警,被民警开枪击伤后死亡,民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单政道 发布日期:2022-07-27 点击量:2018
5月30日18时50分许,北碚区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发生一起纠纷,北碚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处置中,当事人翁某(男,49岁)对民警处理不满,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那么这起案件中民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由于具体经过不详,大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警察在出警过程中开枪是否有法可依。
根据《人民警察法》(2012)第十条规定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这里的武器是指什么?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因此,在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或者执行任务过程中,遇到有人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情况紧急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民警是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枪支。根据警方情况通报中反馈的内容来看,本起事件应该是民警在出警调解纠纷过程中,遇到当事人袭警后民警才使用枪支的情形。
2、什么情况下才算是袭警犯罪?
根据《浙江省公检法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中对袭警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是“暴力袭警”才算是袭警犯罪,具体如下:
(一) 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掴、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
(二) 攻击民警头部、脸部、裆部等要害部位的;
(三) 对民警投掷石块、手机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的;
(四) 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并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五) 其他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
以上虽然是暴力袭警,但是暴力的行为尚没有达到严重危及民警生命安全的程度,所以还不是警察必须使用武器的情况
3、什么情况下才算是严重危及民警生命安全的暴力袭警行为呢?
还是根据《浙江省公检法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第六条规定, 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一)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的;
(二) 驾驶机动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的;
(三) 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因此,在这个事件中,如果当事人存在实施抢夺枪支、使用刀具等具有现实且紧迫的危险行为的话,那么警察开枪的行为就是合理的。如果男子只是拳脚相加,民警恐怕就得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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