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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袭警,被民警开枪击伤后死亡,民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单政道  发布日期:2022-07-27  点击量:2018

5月30日18时50分许,北碚区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发生一起纠纷,北碚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处置中,当事人翁某(男,49岁)对民警处理不满,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那么这起案件中民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由于具体经过不详大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警察在出警过程中开枪是否有法可依。

根据《人民警察法》(2012)第十条规定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这里的武器是指什么?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因此,在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或者执行任务过程中,遇到有人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情况紧急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民警是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枪支。根据警方情况通报中反馈的内容来看,本起事件应该是民警在出警调解纠纷过程中,遇到当事人袭警后民警才使用枪支的情形。

2、什么情况下才算是袭警犯罪?

根据《浙江省公检法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中对袭警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是“暴力袭警”才算是袭警犯罪,具体如下:

(一) 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掴、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

(二) 攻击民警头部、脸部、裆部等要害部位的;

(三) 对民警投掷石块、手机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的;

(四) 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并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五) 其他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

以上虽然是暴力袭警,但是暴力的行为尚没有达到严重危及民警生命安全的程度,所以还不是警察必须使用武器的情况

3、什么情况下才算是严重危及民警生命安全的暴力袭警行为呢?

还是根据《浙江省公检法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第六条规定, 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一)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的;

(二) 驾驶机动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的;

(三) 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因此,在这个事件中,如果当事人存在实施抢夺枪支、使用刀具等具有现实且紧迫的危险行为的话,那么警察开枪的行为就是合理的。如果男子只是拳脚相加,民警恐怕就得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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