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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场性骚扰说“不!”

来源:沈剑红  发布日期:2022-07-22  点击量:1134

性骚扰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他人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性暴力等行为。我国实践中也有不少性骚扰现象,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制,以至于法官在裁判中往往无所适从。为了弥补这一缺失,《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进行了明确规制,这一位于人格权编的条文将引领我国反性骚扰法律规范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性骚扰认定得构成要件:

1. 骚扰行为要求与性有关。性骚扰的行为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方式(如讲下流话、性挑逗语言等),可以是书面形式(如发黄色视频、短信等),还可以是肢体举动(如触摸生殖器或者以其他姿态骚扰他人)。

2. 违背受害人意愿。这一点属于主观要求,既受害人主观上对于该行为表示拒绝和不悦,引起受害人反感。

3. 必须针对特定的受害人。详见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向他人”实施,即要求有特定对象。比如当众讲黄色段子,内容虽然不雅且不道德,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因为没有针对特定的对象,则不宜认定为性骚扰。

工作生活中,一些群众也会遇到职场性骚扰。职场性骚扰就是在工作场所中一方对他方实施的、不受欢迎的、具有性本质的侵犯他人人格权及其他权益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笔者认为当遇到职场性骚扰时应当及时向单位或是有关机关投诉,并保留和收集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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