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入收藏中文ENGLISH
热点关注

男子酒后用铁锹击打路人头部,竟以为是朋友是“仇家”?

来源:郭依  发布日期:2022-07-18  点击量:1162

时事热点

近日,浙江绍兴。一男子醉酒后,误把一路人认作朋友“仇家”,用铁锹多次击打路人头部,致其轻伤,路人的朋友阻拦也被误伤。该男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国毅解读

在刑法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存在着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如上述案例,则为典型的对象错误,那究竟什么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呢,如何来定性犯罪行为呢?

对象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侵害对象产生的错误认识。中国刑法理论中事实错误的一种,相当于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客体错误。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明确而具体的犯罪对象。(2)行为人将另一对象误认为是自己意图侵害的对象。对象错误不排除故意犯罪的罪责,当行为人误认的对象与其意图侵害的对象属于反映同一犯罪客体的对象时,行为人应负故意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打击错误,又称“目标错误”、“行为误差”,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因未能控制行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对象的错误。是刑法中事实错误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侵害对象,并针对侵害对象实施加害行为。(2)实际侵害了行为人意图以外的另一个对象。(3)行为人主观上设想的因果方向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方向不一致。打击错误造成侵害结果,行为人有过失的,承担过失的责任。不具有过失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因打击错误而未遂,仍应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如果由于打击错误,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应从一重罪处断。但有的刑法学者认为,打击错误与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无关,纯属客观方面的失误,因此,不属于刑法错误的范围。

有人会说这听上去十分复杂,不好区分,事实上,当行为对象就在行为人眼前时,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并不难区分。二者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的指向,即行为指向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一致,但因行为发生偏差引起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认识不符时,为打击错误;行为指向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不一时,则为对象错误。所以上述案例为典型的对象错误,但对象错误并不能抹去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与后果,因此大家还是要遵纪守法,饮酒适量啊。

 

联系国毅
 

桐乡办公室:振兴中路2号新世界广场商务中心12F

邮箱:gy@guoyilaw.com

传真:0573-88036398

新闻搜索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