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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病史可以请求离婚和赔偿吗?

来源:郭依  发布日期:2022-07-07  点击量: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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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兰州,王某与丈夫张某经朋友介绍结婚,婚后仅数月发现丈夫一直患有乙肝,遂提出离婚,并以其故意隐瞒重大病史构成欺诈为由,要求丈夫赔偿其精神损失。丈夫张某同意离婚,但不认为自己构成欺诈,也不同意给妻子精神损失赔偿,王某便于近日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国毅解读

我国《民法典》是充分保障婚姻自由和婚姻有效性的,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登记结婚前有如实告知结婚对象自己健康状况的义务,若结婚对象明知患病一方的健康状况,依然选择登记结婚,那么从结婚登记完成之时起双方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若患病一方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结婚对象自己的健康状况,双方即便进行了结婚登记,被隐瞒一方也可以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隐瞒一方的患病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且被隐瞒一方有权向隐瞒方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本案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乙肝到底属不属于《民法典》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呢?

我国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例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因此也看出,乙肝不是法律上影响婚姻的重大疾病。

但本案丈夫张某隐瞒王某结婚,王某 是否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呢?

我国《民法典》是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类型做了明确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本案的隐瞒病情不属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人民法院时只会判决双方离婚而驳回王某的赔偿请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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