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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分手后8万元卖掉非婚生子,法院:拐卖儿童罪!

来源:张雪娇  发布日期:2022-07-06  点击量:1031

近日,女子分手后8万卖掉非婚生子的新闻上了微博热搜,湖南郴州女子王某2016年与男子谢某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王某非婚生育儿子小天,但是仅仅在小天两个月大的时候,王某和谢某感情破裂,宣布分手,小天归王某抚养,谢某也于2019年与女子小丹结婚。王某抚育小天期间多次向谢某索要抚养费用,并且产生将小天送养的想法。2020年6月,王某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希望收养孩子的何某夫妇,王某在汝城与对方见面将儿子小天交由对方抚养,并且受到何某夫妇的8万元钱与一个红包,随后,王某抖音上发视频称“不知道这个决定是对还是错”。该条视频被谢某的现任妻子小丹刷到,并且通过微信询问得知,小天被王某卖给何某夫妇了。小丹和谢某遂到派出所报案,最终王某公安人员带走。

父母卖掉亲生子女会受到什么处罚?

依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对于拐卖儿童的行为,判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的,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判处没收财产。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被拐卖的儿童的父母,如果实施买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父母的哪些“送养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提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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