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入收藏中文ENGLISH
热点关注

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行政管理机构对类似商品的差别判断

来源:张涛  发布日期:2022-07-01  点击量:851

商标权是标志与商品相结合形成的权利。离开标志,单独对商品作区分是没有价值和意义的。因此,《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主要是依据商品或服务的自然属性及形态特征进行分类,目的为商标权的产生提供一个相对固定的划分基础,也是为行政管理机构在受理商标申请的评审提供便利以及在判断商标和服务类似与否时作为有力的参考。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判断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的行政案件,基于行政效率、行政授权的稳定以及权利公示的要求等,一般以案件审理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判断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依据,推定在同一类似群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共存,即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

但对于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案件,由于商标权在市场中的作用已有体现,应结合标志的近似程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业使用中的公众认知以及商标的实际使用状态等因素,检验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或者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的重合程度,进而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该情况下,一般以案件审理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判断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最终以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上述区分是认定符合商标权的形成、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规律。以混淆可能性为判断标准与商标民事侵权认定也是一致。因此,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对于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判断,应该从尽可能避免发生市场混淆误认的目标出发,充分考虑商标标识、指定使用商品之间关系的实际情况,加以多方面考虑,不局限于商品区分表的分类,也不宜过分苛求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消费群体等方面均相同或近似,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对类似商品进行法律判断。

 

联系国毅
 

桐乡办公室:振兴中路2号新世界广场商务中心12F

邮箱:gy@guoyilaw.com

传真:0573-88036398

新闻搜索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