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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侵吞防疫物资,该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单政道  发布日期:2022-05-20  点击量:752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举报,云南捐赠宝山区的物资被售卖至静安区临汾路一小区,居委已报警。接到有关舆情后,张庙街道协同区公安、纪检等部门立即开展调查随后,上海市宝山区纪委监委消息:上海新江内燃机厂公寓负责人张侵吞政府防疫保障物资,目前正接受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在这个案件中,法律该如何处置张某,还需要看张某是以什么身份倒卖这些物资的。

首先,如果张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他的行为就涉嫌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负有组织、协调、指挥、信息传递、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当然除了判刑以外,张某的岗位肯定也是保不住了。

其次,如果张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只是一般企业的员工,那么张某的行为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不需要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负责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的直接负责人即可。值得注意的是,构成本罪,需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的。如果是过失或不知情,则不构成本罪。而且本案中,街道办将物资交给张某时,明确告知了张某,要将援助物资分发给公寓楼内的外来务工者,显然张某是知道这些物资是援助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就在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综上,张某最终该如何定罪,还是要等待警方的通报。不过希望,对张某这种发国难财的人,更加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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