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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赌气飙车致妻子死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张雪娇  发布日期:2022-05-20  点击量:485

2021年1月17日,男子叶某某驾车时突然变更车道影响正常驾驶的舒某某,舒某某开车驾驶到叶某某左侧并打开驾驶窗对叶某某进行辱骂,随后俩人驾车驶入成都高架快速路反复使用低速、高速等变换车道的方式相互别车,在限速80公里的快速路上飙车达到120公里,最终导致六车连撞的惨剧,叶某某的妻子也在车祸中死亡。2022年年初,叶某某和舒某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何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一个兜底罪名,即在其他罪名无法定性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公诉人可以使用本罪名进行定罪。

在本案中,叶某某、舒谋谋相互斗气,在高架快速路上相互飙车,反复使用加速、减速、变更车道等行为别车,明知会对彼此车辆及周围车辆安全行驶造成不可控制的严重威胁、对桥上、桥下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依然追逐竞驶,放任危险结果发生,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惨剧,二人故意实施上述行为产生的危害程度与爆炸、放火等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当

实践中,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表现为:(1)追逐竞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以报复社会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撞人的;(2)违反法律、法规的明令禁止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3)以报复社会为目的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4)医务人员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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