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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中如何处理装饰装修物?
来源:严呈亮 发布日期:2020-08-28 点击量:338
租房是许多生活在异乡的年轻人都要面临的问题,通常房东提供的出租屋的装修相对简陋,只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许多租客认为房子毕竟不是自己的,出租屋仅作为过渡的住所,能满足基本需求即可,再装修则是不必要的。小部分人较注重生活的品质,秉着“房子是别人的,但生活是自己的”的理念,会按照自己喜好装饰房屋,让其变成充满烟火气息的温馨小屋。今天我们总结了在租房中,产生的装饰装修物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3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修地板,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拆除地板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所以说如果我们想要装修出租房,起码要先和房东商量,争取获得许可后方可。
二、经出租人同意后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何为“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比如空调、热水器等可以与主体建筑分割的物都属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又有该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因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安装的热水器,可与出租人约定由出租人回收,即折价卖给出租人;如果出租人不愿意利用的,由承租人拆除,若承租人在拆除时破坏了墙面,应当恢复原状。
(二)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比如一些难以拆除的瓷砖、地板等,则要区分三种情形:
1. 合同无效时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9条第二款规定: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得知,一旦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物,出租人愿意利用则折价回收;不愿意利用的,就需要按照当事人双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比例来分担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在这里,“现值损失”指的是装饰装修物的实际价值,也叫评估价值。
2. 合同解除时
该解释第11条规定了在合同解除时的处理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所谓“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指的是装饰装修物的剩余价值,通俗的来说,我们将装修的费用先平均分摊到租期,若住满约定租期,则“物有所值”;若中途合同解除,未履行的租期所对应的价值则是残值。比如说约定租期5年,花费20万装修,租赁4年后,合同解除,那么对应的残值则为4万元。
3. 合同到期时
若租期自然届满,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物已经由承租人充分利用,在没有额外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是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的。法条依据是该解释第12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笔者个人认为,如果您对生活品质、居住环境有一定的追求,那么在经济可以承受、生活稳定的情况下,可对房屋进行局部的装修,另外尽量选择长租以分摊装修成本,这样在租房中也可享受到生活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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