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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源实业诉超日太阳能合同纠纷案完满收官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4-30 点击量:1511
我所代理浙江尚源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06)
合同纠纷一案完满收官2014年4月28日,历时16个月之久的浙江尚源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于圆满审结并执行完毕。作为浙江尚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本所主办律师祝丹华及律师蔡敏丽一直全程跟踪,竭力为其提供专业和优良的法律服务,并最终顺利完成执行标的高达2055万元的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一、基本案情:
浙江尚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从2012年5月至9月签订了6份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发货义务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签收,但被告未按约履行相应的货款支付义务,直至2014年4月4日尚欠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合计2010余万元,对于被告的严重侵权行为,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祝丹华及律师蔡敏丽作为其代理人,在详细查明案件的事实经过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之后,于2012年12月11日依法向浙江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立即支付以上欠款及违约金等。
二、审判情况:
浙江桐乡市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该案后,先后于2013年1月24日和3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双方证据充分、据理力争,经过一系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相互质证之后,法庭根据双方方代理人所提供的各项证据,支持原告方对违约金的调整,支持原告方对律师费收费数额的约定。浙江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最终做出如下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相应欠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9664155.71元,并支付律师费470000元;2、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147471元。
三、执行情况:
对于浙江桐乡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一直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执行义务,在我方依法向浙江桐乡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辩称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所主办律师祝丹华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认真的态度,经过多方调查和取证,了解到被告于2013年3月1日在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资3000万元,并三次前往位于青海西宁的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地调查取证,了解相关情况,最终确认被告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向浙江桐乡市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财产申报通知书。法院在经过对相关材料的确认后予以强制执行,经过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祝丹华近一年的努力,被告最终于2014年4月28日执行完成2003万余元的执行费。至此,此次执行案件得以圆满完成。
结束语:本案中,被执行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拒不履行相应义务,且一直谎称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本案的执行标的数额较大,对于原告方来说是一笔巨大的损失,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尽力解决执行上的各种困难,在保持坚持与专业的态度基础上最终圆满并顺利完成该执行案件,维护了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我所在今后其他执行案件的执行方法上提供了极大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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