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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之法律思考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4-23  点击量:1429

 2014414,地处南京市六合区最繁华地段、拥有当地最大的LED显示屏上赫然播放了27名“老赖”的名单,详细公布了他们的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执行案号等相关信息。对于南京法院首次以这样的方式来曝光“老赖”的行为,在纷纷赢得市民拍手叫好的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积极的效果,碍于面子很多老赖都开始主动还钱。只是当我们以大众娱乐的眼光看完这则新闻时,不得不感慨这是法院对于执行难的又一种无奈之举。

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意识由来已久,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这会主义法治的尊严,而且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为解决这一难题,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纷纷出谋划策,献言献计,包括法院集中清理执行、公告执行、开庭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限制高消费、举报有奖等各种方式方法,以及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提出就执行管辖、执行监督、执行权分配、强制执行与破产宣告的转换、强制执行立法等方面完善司法执行制度的途径。

执行难的实质其实就是操作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1 主持分配的法院难以确定。

    即由哪个法院来执行查封、扣押、冻结不好确定,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出现拖延时间、畏首畏尾的情况。

    2、执行法院采取相关保全措施未声明致使申请人错失机会。

    由于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并没有义务向财产所有人(多数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权人声明或告知已经采取了这些保全措施,而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难以知悉该情况,导致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错失参与分配的机会;

    3、地方保护主义和法院执行权力滥用。

    申请参与分配人享有的优先权、担保物权往往被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否定,从而使参与分配制度流于形式,甚至有的法院搞地方保护主义,采取假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抵制外地法院的主持参与分配权。

    在了解了执行难的症结所在之后,随之而来就是如何应对和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当根据这些症结进行综合治理,从社会层面、法院体制层面和个别缺陷方面综合考虑和分析。

    1、不断完善现有立法,同时创设新法。

    鉴于我国执行法律不健全的现状,制定一部专门的、操作性强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显得尤为重要,从法律角度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规范,使执行人员有法可依。法律的细化和系统化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趋势所在。

    2、加强执行体制的建设和执法力度的实施,重点是加强强制执行的制度创新。

    1)建立强制性破产制度。在司法执行中建立强制性破产制度,对不能清偿多起债务的被执行人(法人)宣告破产,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也是充分实现执行分配公正的需要。

    2)实行破产申请主义和破产职权主义相结合。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申请破产的义务,同时授权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有法律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情况时,可以在无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依据职权受理破产案件,作出破产宣告。

    3)把执行权从法院职能中分离。把法院执行权从司法权中分离出来,用国家所有的强制力,包括警察的强制力,来保证司法裁判文书的落实,才会更好的解决执行难。

    4)抓执行重点。所谓的执行重点,主要包括:一是涉及大型的国有企业;二是涉及各地区案子较多较大的,如房地产;三是涉及涉外判决、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四是涉及破产企业;五是涉及三费问题,即公民的抚育费、赡养费、抚养费 。抓住了此类重点案件,利用这些案件造势并兼顾一般案件的执行,创造规模效应。

    5)提前介入案件。执行部门应该提前介入审判工作中,了解案件情况,及时做出行动。更及时地了解到当事人的情况,更好地执行案件。

    6)实行执行听证。当事人有权知悉执行法官是谁、执行期限、执行进行到什么程序,还可以申请举行执行听证。有关拍卖财产的裁定书、评估报告也都必须送达当事人手里,并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拍卖、评估的方式。

    7)推广债权凭证制度。该制度规定,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穷尽手段后仍执行不能的案件,根据执行申请人的意愿向其发放债权凭证。债权凭证发放后,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时效限制,也无需另行立案。债权凭证的发放,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结束语:要破解执行难,虽然南京法院又有了新的实践手段,但是绝不能依赖这样一种暂时的解决之道。只有依靠立法部门、行政部门、执法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共同破除执行难。但现实的状况警示是要快速有效的解决这一顽疾仍然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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