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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法厅出台《浙江省律师诚信档案建设若干规定》

来源:浙江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4-04-15  点击量:1351

近日,浙江省司法厅出台《浙江省律师诚信档案建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就建立和完善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进行规范,这是浙江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会议精神,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伙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这对律师依法、规范执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有关规章和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省司法厅制定了《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全文共二十四条,重点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的概念和内容予以界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诚信档案信息资料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对诚信档案的记录和发布,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诚信档案的管理职责等作出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社会信用具有影响的专门档案。诚信档案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信息、年度考核信息、奖励信息、处罚信息、投诉信息和其他诚信建设要求记录的信息等,其中部分基本信息以及考核结果评价、奖励信息、处罚和处分信息向社会公开。《若干规定》同时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各自管理和监督职能范围内的诚信档案记录和发布工作;“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是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的统一发布平台。

《若干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强化浙江省律师队伍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律师行业的执业活动,增强律师队伍的诚信意识和信誉约束,对提高律师行业的公信力、促进浙江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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