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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业内人士披露“白银现货”交易骗局内幕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4-04-01  点击量:2098

今年3月15日,多个设置“白银现货”陷阱的交易平台被曝光,“白银现货”交易骗局因此备受社会关注。《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此类骗局不仅迷惑性强、危害大,而且受害者在维权上也颇费周折。

投资“现货”被骗
  上海市的吕女士就是“白银现货”交易骗局的一名受害者。吕女士从1996年开始投资股票,2012年10月,她通过朋友介绍,在一家名为青岛华银的贵金属投资公司开户,投资“白银现货”。该公司称,已获得政府批准,能够从事白银交易,而且利润不菲。然而,在不到8个月的时间里,吕女士投入的56万元全部亏损。在做交易的过程中,吕女士的两位朋友也通过其开户,在青岛华银公司炒“白银现货”,但是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吕女士的一位朋友投入的10万元只剩1600元,另一位朋友投入的65万元也只剩1.9万元。
  刚开始,吕女士以为是投资人缺少经验才造成亏损,后来一打听才发现身边炒金银等现货的几乎都在亏钱。吕女士调查发现,青岛华银公司所宣传的政府批文根本不存在,交易软件后台也完全由该公司操控,吕女士这才发现所谓的“白银现货”是一个投资陷阱。
  吕女士在近3年时间里炒“白银现货”亏损高达250多万元,被迫变卖房产四处筹款还债。而当她到青岛讨说法时,反而被对方嘲笑。
  与吕女士的遭遇一样,江苏省南京市的张先生也误入“白银现货”交易陷阱,在两个月内亏损42万元。《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有类似遭遇的投资人不在少数,这些投资人亏损少的有几千元,多的高达上千万元。
  究竟何为“白银现货”交易?代理过多起贵金属交易纠纷的北京律师王德怡说:“当前市面上的‘现货’投资平台多为虚拟对赌平台。一些不法分子设立投资公司,组建网站、定制电子盘交易软件、诱骗投资者入炒‘白银’及其他贵金属,再通过操控交易软件使投资者亏损,非法经营牟取暴利。此类交易的本质是买空卖空的非法期货交易,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欺诈宣传。”

维权之路不畅
  据了解,被骗投资者遇到亏损后,很难挽回投资损失。少数亏损不多的投资者到交易平台或会员单位“闹”回了部分损失;多数投资者则多次讨要损失却始终没有结果。
  维权之路为何如此艰难?业内人士称,被骗投资者可采取的维权途径有三种:刑事报案、行政投诉、民事诉讼。
  据了解,在非法交易平台领域内被查处的刑事案件不多,即便被查处,法院均认定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不是诈骗罪。法院同时也会认定相关投资者参与对赌存在过错,因此没有判决返还财产。
  由于查处非法交易平台需由省级政府出面,人民银行、证监部门、工商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配合,故走行政投诉又容易陷入多头管理的状态,很难取得实际效果。
  尽管维权不易,但已有法院和仲裁机构陆续认定此类交易无效,判令返还投资者本金。“司法途径尽管费时费力,但毕竟提供了一条可行的维权道路。”王德怡说:“从事期货交易必须取得证监会审批的经营许可证,目前我国合法的期货交易所只有四个: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其上市品种十分有限。投资者应当选择正规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法制日报 2014-03-21
刘汉刘维等36人犯罪案一审开庭

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件,于31日由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与刘维、孙晓东(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在四川广汉、成都和上海、重庆等地开设赌博游戏机厅、经营建材、从事期货交易等活动,逐步积累经济实力。自1997年起,刘汉、孙晓东在四川省绵阳市注册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汉龙集团”),并以汉龙集团及其他经济实体为依托,伙同刘维先后网罗了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刘小平、缪军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刘汉和刘维、孙晓东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刘汉、刘维、孙晓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刘小平等10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岗、李波等20人为一般成员。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刘汉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孙晓东负责执行刘汉指示及汉龙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刘小平负责汉龙集团财务管理,通过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刘维主要负责领导曾建军、陈力铭、文香灼等人充当打手或保镖,为该组织排挤打击对手,以黑护商。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当地和采砂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出,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充分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庭审效率,检察机关对刘汉等36人分7案提起公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受理,在7个审判庭同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其中,第一至第六合议庭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安区人民法院、通山县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等地点审理刘汉、刘维、曾建军等被控犯罪案件。第七合议庭在咸安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审理刘学军等3人涉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为了保证本案刑事部分审理的连续性,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分开进行审理。此次庭审只针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
  31日的庭审过程中,27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36名被告人及其50名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向被告人讯问、发问,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进行调查,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部分被告人否认指控。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群众代表和媒体记者等500多人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该案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0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后,及时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委托的49名辩护人在庭前充分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开庭前,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召集了有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对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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