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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船旁·梧桐讲习堂第三讲——《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来源:邱斌斌  发布日期:2018-11-05  点击量:1636

还记得曾经美国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吗?在相关证据和舆论都对辛普森极其不利的情况下,辩方律师通过寻找证据采集过程中警方存在的重大失误,反转剧情,使辛普森无罪释放。辨方律师的作用发挥至此,应是功德圆满,也让我们积极探索着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2018年11月3日上午,红船旁·梧桐讲习堂第三讲在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开展,此次讲座,由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鸣杰律师为大家做主题为《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的精彩分享。李律师专注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有力推动了公安机关的规范执法和鉴定机构的规范鉴定,在浙江省乃至华东地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本次讲座由司法局曹科长主持,李鸣杰律师以“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为主题,结合亲办案件,从法律层面到技术层面,剖析了如何将案件到极致,找到辩护空间,做到个罪的精细化辩护。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核心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李律师根据这两条规定,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分解成如下部分: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定资格与条件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进行审查判断时,可以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静态审查到动态审查,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全面审查。

二、鉴定资料

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李鸣杰律师以危险驾驶(醉驾)案件为例,阐述了检材和样本在同一性和不受污染方面存在问题的几种表现。

三、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应当予以排除。

李鸣杰律师指出,鉴定意见若存在实际上并无鉴定人、或者签名人员并非鉴定人的情形时,律师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进行发问。

 

四、鉴定程序

1.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2.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讲座现场,李鸣杰律师列举了实践中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几种表现:

检材——无视检材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违规受理

鉴定人——实际鉴定只有一人,但在鉴定文书上签名的却有二人

标准——随意使用鉴定标准

五、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

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李鸣杰律师指出,审查鉴定意见的难点在于:鉴定意见之所以被视为科学证据,就在于鉴定过程需要借助先进的科学仪器设备,遵守严格规范的检验鉴定规程,并适用相关领域的技术方法。

六、鉴定意见的关联性

鉴定意见的关联性表现为:表面的关联与实质的关联。表面的关联是鉴定意见来源于案件事实,在形式上与案件事实产生一定的关联性,主要表现为用于鉴定的鉴定资料确实来源于案件。实质的关联:鉴定意见能够从用于鉴定的鉴定资料中提取出足够的素材和信息,在这些素材和信息的基础上足以推导出对确定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某些事实。

七、鉴定意见明确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1.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2.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李鸣杰律师说到,许多时候鉴定结论不是一个具体参数,而是一个范围。比如说,酒精含量是每毫升82毫克,这个时候就要注意,鉴定单位采用的鉴定方法误差值多少,如果上下误差超过3毫克,那么尽管鉴定意见载明结论是82毫克,但有可能因为误差。所以,根据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假如鉴定结论结合误差值,可能是无罪的,建议做无罪辩护。

 

本次讲座内容丰富,李鸣杰律师带来一场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精彩分享,经过近三个小时的交流,大家均表示此次专题讲座干货满满,收获颇丰。感谢李鸣杰律师的无私分享,也感谢各位律师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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