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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编——公证遗嘱效力恐不再优先,欲新增遗嘱形式

来源:严佳颖  发布日期:2018-09-12  点击量:1708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继承编亮点颇多,特别有两大点引起广泛关注。

一、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草案:删除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分析:现行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公证遗嘱订立后,如果之后遗嘱人想变更或者撤销,必须再次通过公证机关作出相应调整,即公证遗嘱只能由在后的公证遗嘱撤销、变更。这样一来,就比较麻烦,尤其是当遗嘱人年事已高,出行不便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处分权,而且变更也不及时。草案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所有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效力等级相同,若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新增打印、录像等遗嘱形式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草案:除原先五种遗嘱形式,草案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分析: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而日常生活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打印、录像形式的遗嘱,为此,草案明确,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增加为七种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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