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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新增离婚冷静期

来源:严佳颖  发布日期:2018-09-12  点击量:1665

2018年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此次提交初审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共六编,分别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据悉,完整民法典草案拟2020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现相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论证,其中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离婚冷静期。

草案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此为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双方均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待考虑成熟再决定婚姻去留。在婚姻家庭领域,离婚冷静期也称为离婚审查期、离婚等待期,在韩国叫离婚熟虑期,在美国叫离婚等待期。

此前,广东省高院就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其中“全面实施离婚冷静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广东高院设置了两种冷静期,一个是“情绪约束冷静期”,规定在《指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开庭将显著激化矛盾的,可以决定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人民法院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期限结束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情绪约束冷静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或者邀请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另一个是“情感修复冷静期”,在第二十九条:“要求离婚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决定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人民法院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期限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接续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应当对当事人是否履行情感修复承诺进行回访督促。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助工作。”此次草案实际上把离婚冷静期规定在登记离婚中。

在当前实务中,离婚登记手续非常简便,基本可以说是随到随离,难免出现轻率离婚现象,不利于家庭稳定。有了冷静期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当事人一时感情冲动而离婚,在民法典草案分组审议时,谭耀宗委员建议将离婚冷静期进一步延长,“一个月够不够?可否冷静期再长一点,对解决问题更好呢?”。当然也有人提出了质疑:不想离婚的一方,为了拖延离婚进程,必然会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因为草案规定的是“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会不会导致权力滥用冷静期内会不会有更大的冲突?况且,并不是所有当事人都是冲动离婚的,这种将所有当事人都当“巨婴”的规定是否妥当,相信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还将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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