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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袍的点滴认知

来源:边建平  发布日期:2017-05-23  点击量:1554

在我国,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一样,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且都有各自的职业化标识。对此,公众熟知的有法槌、法徽、法官袍、法官服以及检察服、检察徽章等。而与此相匹配的律师袍和律师徽章,因为律师穿戴少,公众见得就更少,认知度明显不高。

规定律师出庭着袍,看似只是一个形式,但承载的意义重大。它标志着律师职业的相对独立性,能够提升律师职业形象,提高律师的责任感,也有利于维护法庭的尊严。尤其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着袍出庭,更能彰显控辩双方的平等性。但律师出庭不愿着袍,并非对自己职业的不尊重、不认同,关键在于律师袍“水土不服”。作为一个舶来品,律师袍起源于欧洲,由欧洲体现上流社会身份的长袍发展而来。在英国,律师袍是身份的象征,不但出庭时穿,还可在庆典等重要场合穿。尽管长袍在我国曾延续了几千年,但基本与身份无关,而且自近代以来,长袍除了在宗教领域得以沿袭外,基本退出了普通人群的生活领域,早已不适合人们的日常着装要求。

因此,律师不愿着袍在外行走,只得到法院再进行换装,如何携带、到哪更换就成了现实问题。而且,根据现有规定,若着律师袍,里面必须穿衬衫才能打领带,更何况毛料袍子夏天穿着还不舒服,在海南等全年气候偏高的地方更是如此。诸多不便与不适,使得大多数律师消极对待出庭着袍。其实,律师袍只是律师职业标识的外在形式之一,说白了就是职业装,不管这种职业装是长袍还是西装,其所承载的内涵并不会因此而改变。如果这种外来的职业装在行业内部认可度不高,表明它与国情不相适应,就需要进行改良。我国的法官服、检察服不也是经历了多次改良吗?

对律师袍的改良,既要体现律师职业的特色,更要融入更多的人性化因素,考虑律师着装出庭的可操作性。到那时,再对出庭不着律师袍的律师进行处罚,就不会陷入“法不责众”的境地,律师职业的法律共同体属性将会更加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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