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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

来源:韩陈洋  发布日期:2015-08-21  点击量:681

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蕴含。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同时兼顾犯罪嫌疑人及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了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保护的价值“均衡”,促进了刑事司法的公正。公正中也能体现正义价值。“当规范使得各种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恰当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传统司法中法官作出的裁决无论在法律规范的角度如何权威,但由于它毕竟不是合意的产物,如果仅仅使用单一的非合意模式,可能会造成“正义的专制”。刑事和解不仅以纠纷的真正解决为出发点,而且充分考虑诉讼主体的现实利益,能让当事方在现实地考虑自我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与协商,“合意”完结诉讼。其主旨就是在对抗性的刑事诉讼中展开有实质意义的对话,在协商中形成处理意见,以此弥补刑事司法程序正当性的不足,为正义的多面性提供了现实基础。

(1)体现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和解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解过程减少了对责任归属的争执,这使得被害人能够在一个相对和平的环境中通过对被害叙说治疗伤害;和解协议中的赔偿内容由于是在当事人间自愿协商达成的,具有更强执行力,确保对损失的及时补偿;和解也淡化了被害人的报应情感,降低对立双方的冲突程度,有助于正常社会关系的恢复。总体上讲,和解至少给了被害人一个亲自参与解决冲突的作为主导者的机会。

(2)有利于对加害人合理利益的保护及再社会化。及时诉讼是加害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一项基本需要。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协商、讨论,加害人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痛苦,加害人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促使其真诚地认错、觉悟,加上司法机关和被害人在和解过程中对其充分尊重,使其消除误解和敌意。使其能尽快地开始重返社会的努力。同时,因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而不再启动或中止对加害人的刑事追诉,加害人可避免正常诉讼程序对其造成“犯罪标签”式影响,并可更加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

(3)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刑事和解一般具有刑罚替代手段性质,即其适用会使有一定之罪的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刑事和解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倾向更集中在“未来”,指向的是较大的公共利益,而不是现行犯罪所侵犯的较小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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