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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工伤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8-29  点击量:1277

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共10条,明确了各种用工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具体解释了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并明确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况?

4种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解读】

合理”是工伤认定关键词,《规定》第六条中多处提到“合理”一词,那么,什么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什么又是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也很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也属于合理的路线,也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活动。下班了以后,可以去父母家、自己家也可以去看看自己的孩子,这都属于合理的路线。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

对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上,《规定》确定了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而对于“因工外出期间”,《规定》则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列举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等具体情况,并明确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都认定为工伤。

二、特殊用工关系谁来担责?

《规定》第三条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比较特殊的用工情况进行列举,明确了到底应该谁来负责。

5类用工情况明确担责单位

1、双重劳动关系 担责单位: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

2、劳务派遣 担责单位:派遣单位

3、单位指派 担责单位:指派单位

4、用工单位违法转包 担责单位:用工单位

5、个人挂靠 担责单位:被挂靠单位

【解读】

事实劳动”可认定为工伤

针对转包情况,要具体说明的是,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同时,他特别指出,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三、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怎么办?

3种“判决”让起诉有据可依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情况,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此前提下,工伤职工可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因已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令劳动者的索赔陷入漫长的等待。《规定》第八条明确了3种处理方式,让劳动者的起诉有据可依。

法院处理方式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因第三人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的原因受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到伤害院应予支持。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解读】

民事索赔不影响工伤待遇

依《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如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无需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从而加快了工伤认定法律程序,对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伤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两种权利都是有的。司法解释要解决的问题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伤害,还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摘自2014-08-22 中国劳动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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