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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大全及几点建议
来源:中国劳动咨询网 发布日期:2014-08-07 点击量:1300
各类工时加班工资计算一览表
工时制度
工作日加班
休息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加班
标准工时制
每天≤8小时
一周≤40小时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延长小时数×150%
不能补休的: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延长小时数×200%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工作小时数×300%
综合计算工时制
(经审批实行,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周期内与标准工时制比较后多出小时数×150%
不定时工时制
(经审批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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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
(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计件单价×超出法定时间后完成的件数×150%
计件单价×超出法定时间后完成的件数×200%
计件单价×超出法定时间后完成的件数×300%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依据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2、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加班工资计算系数依据
1、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2、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3、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4、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在劳资纠纷案件中,加班工资争议是常见的争议类型之一,如何防范加班工资的争议风险,也是令众多人力资源管理者所关注的问题,下面就加班工资的法律适用及实务防范问题作一个简单的建议:
一、调整工资结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载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计算加班费的依据,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数额可以由企业和员工约定,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这样,如果企业不愿意支付高额加班工资,但是又愿意支付高薪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的话,则可以考虑把高额的工资拆分,并确定一个合理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来计算可能产生的加班工资。
二、加班审批
一些企业对于个别员工“蹭加班费”(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下班时间开始工作)或者“打黑卡”的做法很头疼,一个行之有效的做法是由其直接主管进行加班审批,对于不符合加班条件的打卡记录不予汇总到考勤汇总表中,这样也有利与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促使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提高效率,下班之后尽量不要工作,也鼓励员工实现生活与工作的平衡。
三、薪资结算声明
在每月的考勤汇总表格上标注如下声明,对于减少甚至杜绝加班费纠纷同样有效“本考勤汇总表所列考勤记录是对您在本月工作时间的最终确认,请认真核对并签名。如您对本月及本月之前的考勤时间和工资、加班费等薪资福利有任何异议,请在收到本月工资的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异议,以便于公司核实,否则视为您确认并同意本月及本月之前的考勤记录以及对应的工资、加班费等薪资福利的支付,您与公司就工资、加班费等薪资福利事项不存在任何争议。”
由于劳动司法政策在不停的变化,而类似的声明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得到支持,这样做往往可以达到“以不变应万变”的效果。
四、确认并保留两年考勤记录
1、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在加班费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情况下,我们都知道“谁主张,是举证”,但是在加班费诉讼中,如用人单位主张不拖欠员工在两年内的加班费,则需要对此举证证明不拖欠员工两年内的加班费,而最常见的证据就是经过确认的考勤记录。
这里的经过确认的考勤记录,通常指员工签字确认的每月考勤卡或者每月考勤记录汇总表,其他可以识别身份的确定的确认方式也可以。
2、两年外加班费“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员工主张两年外的加班费,则员工需要举证,此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不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因在于有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需要对于两年内的考勤记录承担举证责任。
五、加班工资的相关证据
1、工资支付台账(工资单)应有正常出勤、加班天数并与实际相符。
2、考勤统计表(电子)应每月有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3、考勤统计表与工资支付台账最好统一在一起。
4、考虑到仲裁时效,建议在规章制度、工资条或者台账等设置拒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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