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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风险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7-08  点击量:1965

法律风险提示书

 (2014)国毅示字第004号

各企业客户: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间的借款也已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为避免引发纠纷,借贷双方都要有完善借款还款手续的法律意识。在双方不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借款人也应主动出具书面借条,出借人也需提醒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不要碍于情面说不出口。还款时出借人则应当主动出具收款收据,借款人则应妥善保管好还款证据。

出借人出借钱物,收取借款人借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须有书面的借条

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因此,出借人出借钱物时,应要求借款人当场出具书面借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当场书写借条时,应有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证,并且事后及时补写借条。

二、借款人及出借人的身份要明确

如果借款人为公民个人,则借款人名字应为其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并在借条中写明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同时需要求借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看清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并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及书写时间。如果借款人现实际居住地址与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不一致,则应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现实际居住地址,并留下联系电话。

如果借款人为法人,则借款人名字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名称,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供查验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借条上必须加盖法人经工商备案的印章,并由经手代理人签名。经手代理人必须提供经法人盖章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关对现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方面的注意情况同上。在借款人为法人的情况下,则出借人必须为自然人,金融法规不允许企业间的借贷。

同上所述,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也须准确,应按照出借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或者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书写,要避免使用同音字。

三、借款目的的合法性

借条上需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要明确到年月日)、是否支付利息等基本要素。借款时,出借人务必问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比如走私、诈骗、赌博、买卖毒品等等,就应当断然拒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四、利息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因此,如借款需支付利息的,则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利息数额或者利息计算办法即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和利率,则视为无息借款。

五、借款时借条表述应明确清楚,没有歧义

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义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字,则极有可能引发争议。比如“还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理解为“已归还(huan))借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还(hai)欠借款人民币壹万元”。

六、强化担保意识

为避免借款人拿到借款后无能力归还或者不愿归还,尤其是在借款数额较大或明显感觉到可能存在借款人还款不能之风险的情况下,在出借之初就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可以提供实物财产担保,最好是房屋等不动产(需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提供人保,即找一个有能力还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尤其是有经济能力的亲属作为担保,如果其要求亲属担保,其亲属都不愿意,那么出借人就需慎重考虑借款人是否有还款能力及其信用情况。另外需注意如果借贷双方未经担保人同意,擅自对还款期限或借款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对新的约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不管是实物财产担保还是保证人信用保证担保,都应签订书面的担保协议。

在借款出借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妥善保存好借条的原件

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原件被盗窃、丢失或受到污染。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一般情况下只需使用复印件,以避免过度使用原件而致原件损坏,也防止居心不良的借款人骗取、抢夺、毁损借条原件。

二、注意保存银行转账凭证等给付借款的证据

数额较大的借款给付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而非直接现金给付。同时,出借人应保管好银行转账凭证,以便对抗借款人有关未实际收到借款的不实抗辩。

三、催款证据的收集与保留

出借人应收集保管好有关催款的证据材料。对于约定了借款期限而未如期还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原件上签署请求延长还款期限的意见并签名、签时间,或者由借款人另行写出还款计划或催款证明等。对于借款期内借款人已归还了部分借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原件上签署“何年何月何日还款多少元,尚欠多少元未还”的意见并签名、签时间。对于借款人不愿在借条原件上签署足以证明出借人催过款的意见的,或者有意躲避出借人的,出借人催款时,可采用书面催款函或者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进行催告。

四、注意借款的诉讼时效

如果借款系借条上载明了借款期限的借款,则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后次日起计算。如果系未明确载明借款期限的不定期借款,则诉讼时效期间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最长20年,从借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借款后20年内的某一天出借人催告过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而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还款,那么如果出借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后的两年内起诉,且无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则两年之后依然会超过一般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规定对出借人不利,则可采取以下方法:如果还款期限过后即将届满两年,而借款人确无钱可还,那么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如果借款人不愿意更换借条,则出借人应及时发出催款函或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以便形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如果借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经多次催款仍然未还,出借人则应及时提起诉讼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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