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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手机变砖头?七千五买到租赁机!

来源:陆机衡  发布日期:2024-04-29  点击量:32

王女士在T市的一家名为“ZH”手机门店购买了一台华为mate60pro购买时手机声称,该款手机一名客户新机开封后,无法习惯操作系统,遂来店里要求回收的,手机成色为99新款手机官方售价为7999元王女士支付了7499元后购得了该款手机。

王女士使用不久后的一天,该手机突然提示租赁费用未交,已锁机请缴费。

很显然,这遥遥领先是一不折不扣的平台租赁机

王女士随后拨打了锁机界面上的客服电话,经查询,该手机在平台上的剩余租赁费用为4600余元。

王女士将手机拿到店里后,店员表示不知情。王女士报警,经过警察侦查后,找到了最初将该手机卖给手机店的男子,同时发现,该男子曾多次采用该“套路”,将网络平台的租赁机出卖给手机店或者个人,已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王女士向手机店提出全额退款的要求,手机店的老板出面协调并处理了此事,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对于该手机是租赁机并不知情,不同意退款的要求。提出可以帮助王女士将手机寄到杭州去刷机解锁,承诺刷机后可以正常使用刷机的费用由他们承担。

但是刷机后,手机里的资料将被全部抹除,而该手机系王女士的丈夫在使用,王女士的丈夫是从事建设工程相关工作的,手机里面有大量的工程资料和微信聊天记录,涉及大量的债权债务,十分重要。王女士担心刷机带来的巨大风险,不同意该方案。

王女士随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表示只能进行协调,并没有给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经过多方协调,王女士做了最大的让步,要求由手机店和她自己分担手机剩余的租赁费用手机店仍表示不同意该方案,表示该费用只能由卖手机的店员出,自己不会承担这笔费用。而卖手机的店员表示,自己经手的每一台手机都是经过老板授权的。老板最后表示,让王女士可以去法院起诉,解决这个事情,还声称这个手机店一共7个老板,其中的一个老板都好几个民事案件都背在身上了,不差这一个态度相当嚣张。

王女士自行维权未果,遂找到律师咨询。

 

律师分析:

首先确认本案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手机店应当对于出售的商品负责,对于该手机实际系租赁机出售给王女士的行为,致使王女士购买的手机被锁机无法正常使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此,王女士可以选择解除合同,退货并要求手机店退款;同样的,也可以要求手机店继续履行合同,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使手机可以正常使用。

 

民法典563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民法典》第566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手机店提出的刷机方案,鉴于本案中被锁的手机中的资料十分重要,如强行进行刷机解锁,资料的灭失将对王女士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即便可能有还原资料的方法途径,但无法确保手机资料能完整复原,故该方案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因此,本案较为可行的方法是,由手机店支付剩余的租赁费用将手机解锁。王女士也可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退货退款。

 

另,王女士作为消费者,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王女士可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反映情况,要求消协介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为此,本案中,王女士可以采取如下诉求:

1、由手机店承担剩余的租赁费用,将手机解锁后,继续使用。如手机店拒绝支付该项费用的,王女士可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后,凭借相关支付凭证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手机店承担。

2、如王女士觉得该手机“晦气”的,可在支付剩余租赁费用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手机,并要求手机店退款和承担手机解锁的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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