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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恋爱又分手,花出去的钱能追回吗?

来源:邱斌斌  发布日期:2023-08-30  点击量:1648

情侣之间,谈情说爱少不了经济基础。但当感情变淡,经济往来又该如何计算?是潇洒离去,还是对薄公堂?

【案情介绍】 陈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0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李某以过节、生活需要、还信用卡、买包、买衣服、家人生病等各种理由,要求陈某向其转账共计610000余元。二人于2022年1月分手,陈某要求李某返还其在恋爱期间转给李某的所有款项,但李某坚决不同意,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610000余元。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恋爱关系存续时间有两年之久,双方都已见过父母,陈某也曾向李某提出结婚计划,但李某一直未给予正面回应。因此,双方之间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为婚约财产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中,陈某在恋爱期间向李某转账金额从几十元到数万元不等,总金额高达610000余元,远远超过正常恋爱消费水平,且大部分转账基于李某的索要行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财产支配负责,却为了达到与李某缔结婚姻的目的而不顾自身条件地大量给付,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某在恋爱期间长期、多次向陈某索要金钱,致使双方在分手后给陈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恋爱中的小额转账以及例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属于赠与行为,日常消费开支属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不应当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婚姻的赠与,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双方分手系赠与的解除条件成就。

综上,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确定,陈某转账给李某单笔数额高于3000元以上的款项共计410000余元,应当由李某返还给陈某。

【律师分析】

实践中,恋爱期间容易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资金借贷,二是共同花费支出,三是双方之间的无偿赠与。能否返还,返还多少等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是资金借贷,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借贷法律关系时,一是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这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是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如请客吃饭、特殊节日赠送的礼物、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520、1314)等以及俩人日常的共同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远超赠与一方经济承受能力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应视为是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当然对于 “大额”的认定,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双方之间的收入、当地的经济情况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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