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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了,约定把房产赠与子女后还能反悔吗?

来源:姚玲玲  发布日期:2023-04-14  点击量:961

案情介绍:先生和李女士原为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09922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的儿子小王由李女士抚养,王先生名下的商品房归儿子小王所有,并且王先生协助过户至小王名下。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但王先生并未履行过户的约定。因当时小王年纪尚小,也未要求过父亲过户。7年后,王先生因生意出现问题资金短缺,擅自把给儿子的这套房子卖了,获得208万元用于周转。次年,小王发现房屋被父亲擅自变卖后,无奈之下将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当年的承诺。

审理情况:王先生得知自己被儿子起诉至法院后,表示意想不到,其认为房子是自己奋斗多年买的,当时自己生意出现问题就用来救急了,离婚时答应给儿子属于赠与行为,由于还没有过户,可以撤销赠与,所以认为其卖房子没有错,希望法庭驳回小王的诉请。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王先生和李女士应当遵照执行。双方约定将涉案房屋给予小王虽属赠与,但亦是《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该赠与系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必要条件之一,与人身关系相关联,与双方同意离婚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不可单独撤销,并非普通的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相关规定。故王先生根据《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后,无权再随意撤销。小王基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而要求王先生返还售房款,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小王权益来源于《离婚协议书》,对于王先生和李女士离婚后如何履行《离婚协议书》,或是否已变更《离婚协议书》约定,应追加李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女士表示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商量后达成一致自愿签订的,后来也并未有过更改。后经过审理,判决王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王支付售房款20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律师点评:近年来,离婚率越来越高,对于离婚财产的处理,很多人会选择把房产留给子女,那么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是否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呢?显然这两者是有区别的离婚协议中所谓的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性在于赠与人给付房屋的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受赠人有权基于对涉案房屋享有的物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本案中,因涉案房屋已被出售,故应当返还相应的售房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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