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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如何分割?
来源:李扬 发布日期:2022-10-14 点击量:1087
案例:周先生在婚后南下经商创业,目前直接持有某集团公司57%的股权,剩余的股权由其他两个股东分别持有24%、19%。由于周先生长期在外奔波,夫妻之间逐渐产生隔阂,最终,周太太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有的57%的股权...
第一个问题:该部分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离婚纠纷中,以法定共有为原则,以约定分别所有为例外,在本案中周先生系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故该57%的股权的财产性权利是属于夫妻共有的,但如果是婚前财产进行投资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第二个问题: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三个问题: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股权由于又有区别于其他共同财产,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在离婚时若双方达不成一致,应当直接分割还是折价补偿,在实际纠纷中也存在争议。例如:
(2013)浙民提字第121号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分割股权的方案属法院自由裁量范围,直接分割股权并无不当
(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64号判决: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拒绝了原告要求分割股权的请求,而是按照双方在一审达成一致的股权价值,基于原告股权折价款补偿。
两个判决结果不尽相同,故实践中还要按照股权的具体情况以及地域、审判习惯等具体分析离婚时股权的分割问题。
综上,周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股权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在离婚时协商一致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的内容进行处理,若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就需要通过法院判决认定该部分股权是直接进行分割还是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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