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入收藏中文ENGLISH
热点关注

学生受伤,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沈剑红  发布日期:2022-07-01  点击量:800

孩子在校园或者教育机构内受伤,一直是家长们心疼和担心的事情,除了家长之外,教育机构或者校园对于学生人身安全这一块也都格外重视,那么如果学生在教育机构内受伤,该教育机构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时,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若尽到了安全保障等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

1. 保障教育机构的硬件设施、食品安全等不存在安全隐患,在必要的地方做出标识,及时维修;

2. 教育机构老师在管教学生时,注意不能采取过激的体罚方式;

3. 学生活动时,老师进行必要安全知识告知,做好必要防护措施;

 

笔者认为,学生的安全除了要靠学校、教育机构等做好必要保护外,家长和老师也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安全的环境下玩闹,注意避让同学,在学校或教育机构里健康快乐的学习和成长。

法条指引: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联系国毅
 

桐乡办公室:振兴中路2号新世界广场商务中心12F

邮箱:gy@guoyilaw.com

传真:0573-88036398

新闻搜索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