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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病假,如何确定医疗期及支付病假工资?

来源:严呈亮  发布日期:2021-01-08  点击量:268

人吃五谷杂粮为生,难免会出现头疼脑热,于是就会涉及到向单位请病假的问题。所谓病假,指的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公司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我国《劳动法》中对医疗期及病假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一)医疗期的作用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在医疗期内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引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该条明确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但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所以,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的期限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以上规定的仅是一般情形,遇到特殊情况(例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则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期限并不是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享受的一次性权利,而是有一定的计算周期。例如甲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则其医疗期为3个月,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请病假,则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有3个月的病假,自7月1日起,甲又可再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

(四)员工请病假期间如何计算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员工请病假期间,单位仍需要支付其工资,最低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具体病假工资支付比例可咨询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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