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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嘉善保X来诉杭州凯X、杭州源X产品责任纠纷办案思路

来源:朱敏华(嘉兴分所)  发布日期:2019-10-31  点击量:1916

嘉善保X来诉杭州凯X、杭州源X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人谈一下自己简要的办案思路:

首先,嘉善县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虽对我方较为不利,但是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是产品责任认定书,不能证明本案所涉产品是缺陷产品而存在安全性问题,尽管其确认起火点发生于等离子净化设备内部,并明确了不排除机器设备故障和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但是前述故障的发生,可能是产品缺陷原因导致,也可能是日常的使用、维护不当的原因导致,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其实是没有同时排除这两个原因。根据原告自己提供的证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其清晰的载明起火设备等离子净化装置已经使用1.5年,这不但否定了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两被告将机器销售后一直未予调试、维修、检测,使用不到一年即因自身问题引发火灾”等诸多内容,也证明此设备已超过了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被告一也并不是该套净化系统的日常保养维护义务主体,综合原告违反嘉善县政府要求此类喷漆车间不得再行分割出租,实际喷漆车间操作平台数量与环评报告不符等行为,以及原告负责人李木龙向西塘派出所表述火灾可能的原因时称:“应该是在喷漆车间生产的过程中产生了火星……”等考虑,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是原告自己的管理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发生危险,最终引起火灾。

另外,根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安全性问题,应由原告方举证证明。本案中所涉及产品有正规的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若原告认为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火灾,应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而原告仅凭所谓嘉善盾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李炳根的一面之辞就认定产品存在安全性问题,显然没有证明效力。即使本案的起火设备被权威机构鉴定为缺陷产品,但由于被告一充其量只是该产品的销售者,事实也只是帮原告代购该设备,不参与产品的研发与制造,销售、安装、调试中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对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我认为有较大的水分。首先,原告提供的各类票据总额为843402.5元,与其诉讼请求数额有较大差距;其次,原告诉称的存货损失,虽有当时公证的现场照片、视频,但因没有进行现场清点、估值,我们应提出异议,对损失范围、数额等不予认可。另外,除嘉善县消防大队认定的直接损失(185500元)有较高证明力外,其他损失,如过火车间重新装修等均没有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因此存在合理性问题,应予以否定。

以上思路请参考、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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