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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电子商务法研读感想

来源:李扬  发布日期:2018-11-27  点击量:2133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使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明确了国家要促进和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基调,也为法律工作者在处理电子商务案件纠纷提供了更明确的标准。

为了帮助法律工作者快速、准确的理解和使用《电子商务法》,浙江律协于11月17日在嘉兴铂金湾大酒店举行了关于《电子商务法》解读的讲座,讲座上盈科所的吴旭华律师凭借多年的互联网相关案件的办理经验,从专业角度解读,使得在座各领域的法律工作者受益良多。

首先,《电子商务法》对规范的主体做出了明确: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又可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并且严格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登记义务以及纳税义务: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对于平台身份信息核验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对于平台的报送义务以及第四十四条对于消费者受到损害后的平台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准入规则。但是关于主体的规定中鄙人还存在一些疑惑,例如:不需登记中的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如何认定,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登记其登记地址能否以家庭住址?

其次,该法亦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在接收到权利人损害通知后的采取必要措施和向平台内经营者转送通知的义务以及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连带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平台内经营者发出无侵权行为的声明后的转通知义务和告知投诉、起诉义务,如平台经营者15内未收到权利人起诉和投诉的应当及时终止必要措施。这两个法条兼顾了权利人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但是鄙人存在一个小小的疑问,第四十三条关于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因为投诉和起诉通知的主题不是平台经营者,那关于投诉和起诉的通知从何而来?如果是权利人通知的,那权利人在十五日内起诉或者投诉了,可是忘记告知平台经营者,是否还需要终止已经采取的必要措施呢?

最后,本法非常关注消费者的权益,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出了很多要求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如: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的义务、应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搜索结果的义务、搭售商品应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和程序的义务等等。使得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但是由于此法刚刚出台很多相关规定都是参照已有的法律规定,尚未完善,仍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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