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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息

法规速递 2018年第五期

来源:曹佳佳  发布日期:2018-06-26  点击量:1573

一、立法动态

1、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证监会起草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为依法有序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切实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机构的管理,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设一支廉洁自律、业务精通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队伍,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建设要求的必须之举,也是建设资本市场强国的重要基础性工程。为此,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经营机构在各类业务中廉洁从业事项进行规范。

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证监会会同相关部委起草了《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5、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稳妥安排创新试点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监会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办法》共43条,其中,修改8条。

6、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规范和指导各相关方履行溯源管理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最新法规目录

1、工信部通信〔2018〕7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2018-4-28

2、法〔2018〕1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 2018-4-28

3、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4-27

4、交运发〔2018〕55号: 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2018-4-30

5、财税〔2018〕41号:《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8-4-27

6、财税〔2018〕50号:《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2018-5-3

7、生态环境部令第2号:《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8、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8-5-7

9、海关总署:关于修改《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附件的公告   2018-5-4

10、海关总署:《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2018-5-14

11、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8-5-14

12、人社部规〔2018〕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2018-5-10

13、司发通[2018]39号 : 《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名单及签名式样、印鉴的通知》

14、国办发〔2018〕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15、银保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17、工信部联通信〔2018〕8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关于深入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2018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18、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9、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20、国资委令 财政部令 证监会令第36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21、银保监发〔2018〕23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2、交办运函〔2018〕702号:《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23、发改财金〔2018〕716号:《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4、财税〔2018〕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5、发改价格〔2018〕7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3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31、《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3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3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5月3日公布

34、《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5月24日公布

35、《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36、《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37、《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新法摘要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本期最具影响力法规选登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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