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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息

新法规速递2016年第三期

来源:曹佳佳  发布日期:2016-09-23  点击量:2136

一、立法动态

1、审议国防交通法草案,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8月2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作的关于国防交通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精神,明确了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2、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将受重罚:受国务院委托,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会上作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3、审议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相关审批事项拟改为备案管理: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按照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也涉及此次修改的内容,建议一并作出修改。

4、审议两高有关决定草案,拟在18个市试点认罪认罚从宽: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草案提出,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5、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4日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网贷业务规则,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具体要求,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办法》安排了12个月过渡期。《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6、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要求,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相关意见。

7、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省际差距正不断拉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当期基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增至6个,东北三省全部在列。专家认为,人口老龄化加剧和抚养比上升是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应尽快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前全国统筹方案初稿已经形成,最快将在年底出台。

8、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23日要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从今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9、近日,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方案》强调,要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好政府、市场和企业各自的作用,全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10、为进一步规范国际海运管理,保障国际海运相关方面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829

11、为了规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拟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826

12、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825

13、为落实新修订的节能法,进一步加大能评简政放权力度,更好地发挥能评作用,国家发改委修订完成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728

14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安监总局、质监总局联合起草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最新法规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725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101起施行。

2、总局发布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09号)

3、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等联合发布: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20168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7、为了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入国境,保护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8、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公告,并且将于201711起施行。

10、《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于201681起正式生效。规定共13条,分别从立法理由和依据、管理对象和性质、监管主体、法定义务、打击非法网络公关、付费搜索规范、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科学和全面的规定。

11、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于201681起正式施行。新版名录除了对现行名录作出调整外,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12201681起,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办法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领域的第一部部门规章,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

13201681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实施。

三、新法规摘要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2、《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一)行政许可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许可变更事项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许可事项相关信息。

(二)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

(三)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种、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项目和检测结果。

(四)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责任人,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记录并及时导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删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对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进行修改,应当在数据系统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准修改的负责人。

四、本期最具影响力法规选登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减少对餐饮企业重复发证、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二、规范和改进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取消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对餐饮企业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行为,依法依规依标准进行事前审查,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内部审查细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着力提高办证效率。

三、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监管,改进监管方式,建立信用体系,完善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等,确保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传染病疫情及隐患的报告后,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部门要主动监测、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相关传染病疫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

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各地整合调整工作具体完成时限,对涉及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地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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