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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转让

来源:汤耀迪  发布日期:2015-08-06  点击量:616

一、概述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其实质是债权人的变更。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由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本质。债权转让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这就要求债权转让必须具备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

二、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以债权转移为内容的协议,其生效也有基本的前提条件:必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让与人与受让与人必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法律规定须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具有特别要式程序的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仍需原批准机关批准或履行特别要式程序。同时《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

三、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转让生效后,对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三方主体均产生相应的效力。对转让人而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权利转让后应将权利凭证移交给受让人并告知其行使权利的一切必要情况。对于有偿转让的转让人,还应对其转让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被转让的债权有从权利的,除了专属性或法律特别规定外,从权利应当一并转让。对受让人而言,合同权利转让后,受让人即取得受让的债权成为合同债权人,如果债权全部转让则受让人成为唯一债权人,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与转让人共同成为债权人,依照约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未约定份额的享有连带债权,但不论如何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不得大于原债权人。对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即发生效力,债务人应以对原债权人的义务为限向受让人履行债务。此时,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受让人均能主张,还可因某种事实取得对新债权人的抗辩权如时效抗辩。如债权全部转让,债务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转让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而同样的,债务人也不得向转让人履行,否则不构成债务履行。

四、债权转让的限制

债权属于财产权,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这种转让并不是无限制的。依据《合同法》规定,有三种类型的债权不得转让,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如具有人身性或身份性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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