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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息

新法规速递2015年第五期

来源:曹佳佳、汤耀迪  发布日期:2015-08-06  点击量:1952

一、立法动态

1、为加强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为促进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2015年7月2日,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交通运输部起草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为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相衔接,税务总局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和《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活动,中国气象局组织起草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2015年7月8日,为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拟对《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进行修订,2015年7月9日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0、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加强广告语言文字管理,促进广告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国家工商总局拟对《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2015年7月9日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为了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促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国土资源部、测绘地信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收到此件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15日,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12、2015年7月17日,海关总署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寄递物品的监管,促进进出境寄递业务的健康发展,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3、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总结证券期货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拟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进行修订,并拟将其上升为证监会规章,2015年7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4、2015年7月20日,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国务院的送审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15、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为了加强对村级档案的管理,共同起草了《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最新法规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5年7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4、《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8日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5、《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已经2015年6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5〕64号,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7、《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5〕7号):2015年7月3日,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在《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2〕9号)基础上,结合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年6月18日,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9、《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10、《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为促进智能电网发展,发布(发改运行[2015]1518号)文件。

三、新法规摘要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第八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三)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有关数据;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40%。 

第九条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三)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报关数据;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50%;

(五)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第十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网源协调发展和运营机制,全面提升电源侧智能化水平

加强传统能源和新能源发电的厂站级智能化建设,开展常规电源的参数实测,提升电源侧的可观性和可控性,实现电源与电网信息的高效互通,进一步提升各类电源的调控能力和网源协调发展水平;优化电源结构,引导电源主动参与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建立相应运营补偿机制。

(二)增强服务和技术支撑,积极接纳新能源

推广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及调度运行控制技术;推广分布式能源、储能系统与电网协调优化运行技术,平抑新能源波动性;开展柔性直流输电技术试点,创新可再生能源电力送出方式;推广具有即插即用、友好并网特点的并网设备,满足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广泛接入要求。加强新能源优化调度与评价管理,提高新能源电站试验检测与安全运行能力;鼓励在集中式风电场、光伏电站配置一定比例储能系统,鼓励因地制宜开展基于灵活电价的商业模式示范;健全广域分布式电源运营管理体系,完善分布式电源调度运行管理模式;在海岛、山区等偏远区域,积极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微电网,解决无电、缺电地区的供电保障问题。

(三)加强能源互联,促进多种能源优化互补

鼓励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推进风能、光伏、储能优化协调运行;鼓励在集中供热地区开展清洁能源与可控负荷协调运行、能源互联网示范工程;鼓励在城市工业园区(商业园区)等区域,开展能源综合利用工程示范,以光伏发电、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为基础,应用储能、热泵等技术,构建多种能源综合利用体系。加快源-网-荷感知及协调控制、能源与信息基础设施一体化设备、分布式能源管理等关键技术研发。完善煤、电、油、气领域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支持水、气、电集采集抄,建设跨行业能源运行动态数据集成平台,鼓励能源与信息基础设施共享复用。

(四)构建安全高效的信息通信支撑平台

充分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构建一体化信息通信系统和适用于海量数据的计算分析和决策平台,整合智能电网数据资源,挖掘信息和数据资源价值,全面提升电力系统信息处理和智能决策能力,为各类能源接入、调度运行、用户服务和经营管理提供支撑。在统一的技术架构、标准规范和安全防护的基础上,建设覆盖规划、建设、运行、检修、服务等各领域信息应用系统。

(五)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确保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探索新型材料在输变电设备中的应用,推广建设智能变电站,合理部署灵活交流、柔性直流输电等设施,提高动态输电能力和系统运行灵活性;推广应用输变电设备状态诊断、智能巡检技术;建立电网对冰灾、山火、雷电、台风等自然灾害的自动识别、应急、防御和恢复系统;建立适应交直流混联电网、高比例清洁能源、源-网-荷协调互动的智能调度及安全防御系统。根据不同地区配电网发展的差异化需求,部署配电自动化系统,鼓励发展配网柔性化、智能测控等主动配电网技术,满足分布式能源的大规模接入需求。鼓励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骨干光纤传送网、能源路由器等信息通信技术在电力系统的应用支撑,建立开放、泛在、智能、互动、可信的电力信息通信网络。鼓励交直流混合配用电技术研究与试点应用,探索配电网发展新模式。

(六)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引导和服务用户互动

推广智能计量技术应用,完善多元化计量模式和互动功能;推广区域性自动需求响应系统、智能小区、智能园区以及虚拟电厂定制化工程方案;加快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支持需求侧管理预测分析决策、信息发布、双向调度技术研究应用;探索灵活多样的市场化交易模式,建立健全需求响应工作机制和交易规则,鼓励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实现与电网协调互动。

(七)推动多领域电能替代,有效落实节能减排

推广低压变频、绿色照明、企业配电网管理等成熟电能替代和节能技术;推广电动汽车有序充电、V2G(Vehicle-to-Grid)及充放储一体化运营技术。加快建设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网络;建设车网融合模式下电动汽车充放电智能互动综合示范工程;鼓励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示范应用。鼓励在新能源富集地区开展大型电采暖替代燃煤锅炉、大型蓄冷(热)、集中供冷(热)站示范工程;推广港口岸电、热泵、家庭电气化等电能替代项目。

(八)满足多元化民生用电,支撑新型城镇化建设

建设低碳、环保、便捷的以用电信息采集、需求响应、分布式电源、储能、电动汽车有序充电、智能家居为特征的智能小区、智能楼宇、智能园区;探索光伏发电等在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应用,推动用户侧储能应用试点;建立面向智慧城市的智慧能源综合体系,建设智能电网综合能量信息管理平台,支撑我国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建设行动计划。

(九)加快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应用,促进上下游产业健康发展

配合"互联网+"智慧能源行动计划,加强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在智能电网中的融合应用;加快灵活交流输电、柔性直流输电等核心设备的国产化;加紧研制和开发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电网运行控制技术、主动配电网技术、能源综合利用系统、储能管理控制系统和智能电网大数据应用技术等,实现智能电网关键技术突破,促进智能电网上下游产业链健康快速发展。

(十)完善标准体系,加快智能电网标准国际化

加快建立系统、完善、开放的智能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国内标准推广应用力度;加强智能电网标准国际合作,支持和鼓励企业、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际行业组织的标准化制定工作,加快推动国家智能电网标准国际化。

 

本期最具影响力法规选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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