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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来源:韩陈洋  发布日期:2015-06-03  点击量:810

2008年6月,王某家遭入室盗窃,在追盗过程中,被盗贼刺成重伤,住院治疗花费一万多元。但盗窃犯一直潜逃在外,直到今年7月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来是邻街青年李某所为,因李某一直逃跑在外,下落不明,王某就未能要求李某给予民事赔偿,听说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不知是否超过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时效,下面我就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简单分析一下我的观点。

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是刑事民事合并之诉,因此,必须遵循刑事程序优先原则,即当刑事法律的规定与民事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的时候,应当优先适用刑事法律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这就说明,被害人只要在刑事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就没有超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效,而不必受单纯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案中,因李某犯罪后逃跑,公安机关未能及时破案,导致王某不能随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当李某被抓捕归案后,一审判决尚未宣告前,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没有超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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