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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那些事儿

来源:汤耀迪  发布日期:2015-05-19  点击量:716

一、概念

保证作为担保方式之一,是一种普遍、 重要的合理担保方式。按照《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依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区分

(一)保证人债权人关系不同

1、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保证合同订立后,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又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此种关系是附条件的, 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 即在所附条件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时, 保证人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此时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保证人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活动, 而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同债务人之间是一种类似个人合伙的关系,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无限制连带民事责任, 此时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即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简言之,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则不享有。因此,一般保证的责任相对连带责任保证为轻,风险也较小。

(二)保证责任实现的方式不同

1、严格限制实现债权的一般保证。

《担保法》规定, 一般保证债权的实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主合同纠纷必须已被当事人提请仲裁或审判(2)审判或仲裁结果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3)强制执行后, 债务人仍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见一般保证, 债权的实现比较复杂, 但也并非全部如此, 以下情况, 一般保证人不享有上述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 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法定权利的。

2、相对宽松实现债权的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实现债权也相对简单, 只要在主合同规定中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在保证规定的期限内债权人可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不同

1、一般保证责任免除。由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不直接同债权人发生联系, 其责任的免除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合同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 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免除。由于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的特殊联系, 保证人直接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 这对债权人行使权利非常有利,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在主合同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 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贵任的, 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追偿权的获得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或者其他连带共同担保责任的人追偿的权利。以下情形可以获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1、担保合同有效时,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因无效的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3、连带共同担保中,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就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所谓连带共同担保,是指是保证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当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时,各个保证人就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存在反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在自己承担的范围内向反担保人追偿。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另外一个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后,担保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时,由反担保人(另外一个第三人)负责清偿该追偿责任,或者就债务人、另外一个第三人的特定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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