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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不信?不学就犯错!

来源:曹佳佳  发布日期:2015-03-02  点击量:1725

——记我所的定期学习活动

 

上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分23章,共552条。据了解,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的部门最多、参加起草的人员最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地位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无论是出于职业需要还是作为法律人的素养,我们必须把目光对准最新的法律动态,及时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从而更好地服务客户,服务社会。

相较于其他大部分法律而言,民诉法以及民诉法解释在现代诉讼活动中的应用无疑是最多的。昨日,我所就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一次集体学习活动。本次学习活动由我所主任祝丹华律师带领完成,将民诉法解释与之前的法条进行对比,逐条研究讨论。学习过程中,我们发现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与之前的法条完全相反,也有部分增加或是删除。

首先是管辖方面变动比较大,例如,该司法解释的第五条为新增法条,主要是关于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等提起诉讼时候的管辖问题,这一条相较于民诉意见的第十七条而言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地和住所地的分别;再比如,司法解释的第七条相较于民诉意见的第七条而言,删除了户口迁出一年内未落户的管辖限制;解释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五条都是新增条款。总体来说,该部司法解释在原本的内容上还是有很大变动,如果律师们没有仔细看过而办案可能会犯错误,而通过学习,正好可以让律师们避免因过去的办案惯性而犯错。

本次学习活动在相对轻松又不失条理的情况下完成,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多数律师表示这样记忆会更深刻。

近年来,本所定期组织学习活动,给律师们提供一个畅所欲言的平台。我们互相交流,互相探讨,对热点新闻发表自己的见解,对新出台的法律进行一系列的学习。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为刚执业的年轻律师指点迷津,开拓年轻律师的思维;也可以促进共同进步,进一步提高律师们的业务理论水平及办案能力,为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而我所设备齐全的会议室不仅仅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方便,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促进同事之间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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