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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法

来源:褚明星  发布日期:2015-03-02  点击量:997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但并非劳动报酬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合法,这主要取决于是否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集体劳动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它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劳动合同不同于普通的劳动合同,具有用人单位基准法的性质。它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即全体职工和用人单位具有准法规的效力。准法规的效力又称规范效力,即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法规的效力。就此,《劳动合同法》第55条明确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据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虽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集体劳动合同的标准也属违法。

【案例】:李某进城后五年来一直在一单位干扫地清厕所等杂活,每月工资500元,虽说是高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00元,但大大低于集体劳动合同中规定的800元。过去李某为了保住这份工作没敢言语,最近单位减人要辞退他,他向单位提出了按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工资的要求,单位说李是临时工,不能享受集体劳动合同的待遇,并认为给李确定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合法的。

【解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据此厂方支付给李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集体劳动合同的标准也是违法的。同工同酬早已写入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对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都有规定,单位以临时工为由不执行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关劳动报酬标准的做法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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