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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息

2014年11月新施行法规与政策

来源:  发布日期:2014-11-07  点击量:1556

1、我国首部民法领域立法解释明确:

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11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三种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解释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此前就解释草案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公民随父姓或者母姓在我国有深厚的伦理基础,社会普遍遵循。也是我国姓氏文化的重要体现,应当得到良好的传承。

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

根据解释,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2、《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施行

——原创稿酬每千字提供至最多300元

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于11月1日起施行。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该办法。办法共17条,分别从版税、基本稿酬、印数稿酬、一次性付酬等支付方式规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其中,基本稿酬标准为:原创作品每千字80 元至300元,改编作品每千字20元至100元,汇编作品每千字10元至20元,翻译作品每千字50元至200元。

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30元至100元。

 

 

3、《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餐馆“最低消费”将被禁止

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1月1日施行,明确表示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茶位费”等长期以来广受诟病的餐饮业“潜规则”将得到整治。

《办法(试行)》规定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等。

《办法(试行)》强调违反规定的餐饮经营者将受到惩处。

 

4、历史建筑、公园等严禁设私人会所

住建部等十部门规定,自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新规明确,所涉及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相对于一些地方以关停方式“一刀切”处理,规定列出了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

1、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

2、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3、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治;

4、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5、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在金融贷款方面明确了印花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与此同时,通知中特别提到关于对小微企业资格的认定。其认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进行调整和细化,更清晰地反映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便于优惠政策落实。

公告对申报表中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7、乘用车企业能耗戴上“紧箍咒”

工信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11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举旨在进一步促进先进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实现2015年我国生产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的目标。

根据通知,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且统计新能源乘用车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超过6.9升/百公里的乘用车企业,将进行公开通报;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的乘用车企业,将暂停审批产能投资项目。

通知明确,将全面落实新修订的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推动燃料消耗量相关国家标准实施;对于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不履行达标承诺的乘用车企业,将在海关通关审核、进口检验、生产一致性核查等方面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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